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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布道路命名规则:“大道”“大街”作通名的要控制使用
央广网西安8月8日消息,8月7日,西安市政府网站发布《西安市道路命名规则(暂行)》通知。通知要求,地名命名要以“名副其实,规范有序,雅俗共赏,好找易记”的十六字为方针,提升道路命名的规范化和品质化水平,充分发挥道路名称的指位功能和城市名片功能。
《通知》要求,道路命名时,应以快速路、主干道、中心广场和标志性建筑、大型立交桥、重要的交叉路口等作为道路的起始点,较长的道路可根据方便社会使用的原则,按照路网形制关系和门牌编码的需要分路段命名,每路段一般不超过10千米。走向平行的相邻道路,命名时应尽量选取统一的道路起止点。
《通知》指出,地面道路通名应遵循相对统一的等级划分,一般分为大道(大街)、路(街)、巷(里、坊)三个等级。两道牙之间,宽80米以上、长8千米以上的道路,可采用“大道”作通名;宽60米以上、长5千米以上且较繁华的道路可采用“大街”作通名;宽20米以上、长度超过500米的道路可采用“路”“街”作通名;宽20米以下,长度在500米左右的道路可采用“巷”作通名;宽20米以下,长度500米左右的大型居住区之间的道路可采用“里”“坊”作通名。“大道”“大街”作通名的要控制使用。
此外,道路专名用字应以现行《印刷通用汉字字型表》为规范,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或废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不得使用纯数字序词(城市环路除外)。带有序数的道路名称,一般应按照自东至西、自南至北的规律有序命名。道路名称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在同一个区(县)的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名。避免使用同音或谐音字为不同道路命名,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无歧义。对道路进行命名、更名时,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充分征求意见。
(原题为《西安发布道路命名规则 需遵循“十六字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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