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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嫌犯5份辨认笔录“指鹿为马”,检方认定非法予以排除
记者日前从河北省赤城县检察院了解到,该院严把审查关口,适时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果断排除非法证据,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今年4月1日,赤城县检察院公诉部门检察官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黄某、张某、王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时,发现黄某本人的面部特征与证据材料卷宗中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的照片形象存在明显差异。
4月18日,检察官依法讯问黄某,向其出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让其本人进行指认。黄某仔细辨认之后,确认其中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与户籍登记地址均系其本人信息,但照片并非其本人。
令人费解的是,该案案卷反映:2016年6月7日,警方在组织案件当事人及证人对黄某照片进行辨认时,采用的都是非黄某本人的照片,然而他们均表示照片上的人就是黄某。
对此,检察官对辨认笔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虽然“指鹿为马”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但不排除这张照片上的人也是妨害公务案的参与者之一,也许是由于辨认人与这个人不是很熟悉,所以发生“张冠李戴”的错误。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排除对非法证据的合理怀疑,该院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4月25日,检察官依法讯问了参与辨认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认真核实其各自辨认笔录的形成过程。结果二人均表示,在辨认时曾对辨认照片提出异议,但未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
4月28日,检察官再次提讯张某、王某,二人一致证实照片上的那个人不是这起妨害公务案的参与人,因为该案参与者都是与其同桌的就餐人员,彼此相互认识。由此,排除了照片上的人为漏犯的可能性。
6月20日,赤城县检察院针对被辨认对象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予以核实更正,并作出解释。
7月1日,公安机关回复说明,称之所以发生被辨认对象的错误,原因是黄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系统没有及时更新。同时,公安机关承认组织辨认的办案人员均没有参与对黄某的讯问,对其体貌特征并不熟悉,在采用该照片时也没有与黄某本人进行核对。
7月3日,赤城县检察院将涉及“被辨认对象错误、辨认程序违法、辨认结果失真”的5份辨认笔录,均列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与此同时,该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详列补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组织涉案当事人及证人再次进行辨认,确保辨认过程与结果合法、真实、有效。
(原题为《“指鹿为马”的辨认笔录背后隐藏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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