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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四名医药公司离职工向乡镇卫生院销售二类疫苗,一审获刑

徐鹏/法制网
2017-08-0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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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李某、何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何某某、刘某某曾在济宁市某医药公司工作,负责流感疫苗、乙肝疫苗等二类疫苗的购进和销售工作,四被告人在分别从济宁某医药公司离职之后,利用工作时获得的二类疫苗的购进和销售渠道,私自购进二类疫苗,并分别销售至各乡镇卫生院。

据介绍,疫苗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国家对疫苗的经营有严格的规定,而四被告人明知本人未取得疫苗销售资格,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疫苗,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恶劣。非法疫苗案一经曝出,引起新闻媒体、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进一步放大。任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任城区检察院认定均一致,四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原题为《济宁首例非法疫苗案公开宣判 医药公司辞职员工将二类疫苗销售至乡镇卫生院获刑》)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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