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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相关部门正密集发文,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此前,银保监会则刚刚发文,明确提出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对接,从融资供给端出发,推动健全信息共享网络,有序扩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丰富数据归集和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数据的可用性,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
《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实施方案》)要求,加快与有关部门系统对接,实现“总对总”信息的机制化、高质量共享,并及时与地方共享。
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银保监局要积极统筹协调辖区内资源,高标准推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下称地方平台)建设工作,加快实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下称国家平台)互联互通。各地要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国家平台省级节点,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上传下达”枢纽作用。
在时间节点上,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要在4月底前实现省级节点与国家平台、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方平台联通。对于已经与国家平台直连的地方平台,按照先立后破原则,待省级节点运行后逐步调整规范到位。
《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对照《实施方案》中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推进本辖区内纳税信息、生态环境领域信息、不动产信息、行政强制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和科技研发信息等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信息归集共享,并由省级节点统一共享至国家平台。其中,行政强制信息要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制定的数据归集标准及时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于年底前实现全量报送。
《通知》还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需求和工作实际,在《实施方案》规定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扩大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拓展数据共享的广度和深度。
针对不同部门的工作职能,《通知》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意在着力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量。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强化国家平台功能和服务能力建设,扩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覆盖面。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着力提升信用信息服务质量,加强数据治理,建立数据质量监测、反馈、修正机制,持续改善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接入省级节点的地方平台要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充分开放信息,要根据不同数据特点,分类采取授权查询、核验比对等方式与金融机构共享,经企业明确授权允许金融机构查询的,应尽可能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便于使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各级平台,把握好信用信息共享深化的有利时机,强化自身数据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和银行内部金融数据,综合运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扎实推进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业务的数字化转型,提高授信审批、风险预警管理的能力,创新信贷产品,努力提高信用贷和首贷占比,并反馈通过地方平台发放贷款的统计数据。
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也至关重要,《通知》强调,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处理信息时,要依据“最小、必要”原则进行脱敏处理,防范数据泄露风险。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各级地方平台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
对不符合信息安全条件的地方平台,一律不得接入;对接入后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地方平台,要督促整改甚至取消接入。对发生信息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2〕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银保监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快与有关部门系统对接,实现“总对总”信息的机制化、高质量共享,并及时与地方共享。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银保监局要积极统筹协调辖区内资源,高标准推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地方平台)建设工作,加快实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互联互通。各地要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国家平台省级节点,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上传下达”枢纽作用。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制定省级节点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在4月底前实现省级节点与国家平台、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方平台联通。对于已经与国家平台直连的地方平台,按照先立后破原则,待省级节点运行后逐步调整规范到位。
各银保监局要发挥监管部门了解银行的优势,及时收集并反映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推动各地更加精准、更加全面地归集共享信息,优化数据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可用性,为银行提高中小微企业服务能力做好数据支撑。
二、加快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对照《实施方案》中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推进本辖区内纳税信息、生态环境领域信息、不动产信息、行政强制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和科技研发信息等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信息归集共享,并由省级节点统一共享至国家平台。其中,行政强制信息要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制定的数据归集标准及时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于年底前实现全量报送。要压实部门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加大协调督促力度,确保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时限要求完成信息归集共享任务。
《实施方案》中已明确属于全国集中管理但“总对总”共享方式尚未实现或共享内容不充分的信用信息,各地可先行推进共享。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需求和工作实际,在《实施方案》规定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扩大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拓展数据共享的广度和深度。
三、着力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量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强化国家平台功能和服务能力建设,扩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覆盖面。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着力提升信用信息服务质量,加强数据治理,建立数据质量监测、反馈、修正机制,持续改善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接入省级节点的地方平台要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充分开放信息,要根据不同数据特点,分类采取授权查询、核验比对等方式与金融机构共享,经企业明确授权允许金融机构查询的,应尽可能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便于使用。鼓励各级平台采用联合建模、隐私计算等方式与金融机构深化合作,更好服务金融机构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推动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鼓励省级节点和地方平台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提升数据清洗加工能力,创新开发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标准化产品供金融机构使用。
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合作,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广泛动员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地方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主动完善相关信息,扩大市场主体覆盖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各级平台,把握好信用信息共享深化的有利时机,强化自身数据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和银行内部金融数据,综合运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扎实推进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业务的数字化转型,提高授信审批、风险预警管理的能力,创新信贷产品,努力提高信用贷和首贷占比,并反馈通过地方平台发放贷款的统计数据。
四、切实加强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
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各级地方平台加强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督促平台主管部门和建设运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银行等接入机构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处理信息时,要依据“最小、必要”原则进行脱敏处理,防范数据泄露风险。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各级地方平台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
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组织做好省级节点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对接国家平台和地方平台,加强地方平台接入前安全评估和接入后安全管理。对不符合信息安全条件的地方平台,一律不得接入;对接入后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地方平台,要督促整改甚至取消接入。对发生信息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政策支持
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将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作为支撑企业纾困解难转型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积极争取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机制,主动与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沟通衔接,勇于创新,狠抓落实,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见效。
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各银保监局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出台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补贴等优惠政策,并通过地方平台落实落地。
六、加强工作通报
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依托省级节点定期向国家平台反馈工作进展和成效,主要包括本辖区内信息共享工作推进情况、地方平台接入省级节点情况、接入平台注册企业和入驻金融机构情况以及平台支持融资服务情况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将按月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开展督查,对进度缓慢的地方开展约谈,对先进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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