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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盗伐林木来烧火 触犯法律终获刑
保护绿水青山
守护美好生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然而仍有个别群众抱有侥幸心理
甘愿为一己私利铤而走险盗伐林木
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
情
简
介
2021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为储备烧火柴,到绥芬河市南寒村其朋友家借用东风牌DF454型轮式拖拉机一台、4米长单轴一个、油锯一台,随后进入绥芬河市阜宁镇南寒村北山绥芬河林场内。李某使用油锯盗伐枫桦树木9株,并将其截成1米长48段,2米长4段,装上拖拉机并驶离现场。李某在驾驶拖拉机下山的过程中,被绥芬河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查获。经牡丹江中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李某采伐树种为枫桦树,采伐林木材积1.676立方米,采伐林木立木蓄积2.085立方米。绥芬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盗伐的林木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3.00元。
审
理
过
程
2021年12月14日,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盗伐林木罪一案。
绥芬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绥芬河市绥芬河林场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李某愿意接受处罚,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和从宽处理的情节。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的盗伐林木行为,致使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能力受到损害,影响了森林对环境的调节作用,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李某盗伐枫桦木立木蓄积为2.085立方米。需补种树木云杉规格2m×3m树苗共计90棵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绥芬河市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500元。
一棵树很小,小到只需要在森林里取一方空间就能茁壮成长。一棵树也很大,大到足以触犯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不要以为只是砍伐了森林中的一小部分树木,构不成对大环境的损害,从而有侥幸心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地球的生态环境需要我们共同来保护。
法
官
说
法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供稿:李嘉明
原标题:《【以案说法】盗伐林木来烧火 触犯法律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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