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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莫让“王木木”们抛到“就业鄙视链”的最末端
28岁的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王木木(化名),6岁时因车祸失去整个左臂。去年12月他通过了广西崇左市政策研究室的面试,并收到了对方寄来的“崇左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和“致拟录取考生的一封信”。即将奔赴工作岗位的他,却在7月10日等来了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约。(8月1日《南方都市报》)
王木木的遭遇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虽然用人单位最终表示尊重其意愿,愿意为王木木安排合适工作岗位,但热议与质疑并未平息。此事之所以引发关注,与当事人残疾的特殊身份不无关系。而对于解约原因,用人单位先后给出了多个版本的说法,其态度之模糊摇摆,也让网友的质疑更显得有所依据。
单从法律层面来说,用人单位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其他公民享有的平等权利。这其中,自然也包含了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故单方面毁约,如果确是因为对方的残疾人身份,则违法无疑。即便是有其他原因,也应当与当事人坦诚沟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解决。
更何况,此次事件中的当事人王木木并非普通残疾人,而是接受了高等教育,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优秀研究生。更难得的是,他宁愿放弃更好的工作机会,选择到偏远地区就业,立志用所学服务农村,可见其有理想、有担当。与这样品学兼优、有激情能吃苦的当代年轻人相比,用人单位的行为不仅相形见绌,只怕多少还会寒了当事人和后来者一颗火热的心。
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是文明社会、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也早写入国家政策。国务院《促进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招录残疾人,政府部门理应走在其他用人单位前面,做好带头示范。
不得不说,在对待残疾人方面,一些高校走在了用人单位前面。不管是此次积极为王木木与用人单位周旋的华中师范大学,还是前段时间录取甘肃残疾考生魏详、且为其特批一间房间允许其母来照顾他生活起居的清华大学,都作出了很好的表率作用,也因暖心举动赢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而此次“王木木事件”也不禁让人担忧:如果最终王木木仍不忘初心选择了该用人单位,如何保证其在工作中享受到与普通人同等的各种权益?更进一步地,该如何保障“魏详”们在毕业之后也能和普通大学生一样,享有同等的就业选择与机遇?
我们自然不能每次都寄希望于“网络曝光—媒体报道—当事方迫于压力解决”的老套路,而应当谋求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政府、企业、学校、社会保障残疾人机制的健全和落实,对涉嫌歧视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惩处等。唯其如此,才能营造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法治和社会环境,更好地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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