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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整治非机动车乱象:独轮车等非法上路行驶或被罚

熊琳、鲁畅/新华网
2017-07-29 06:24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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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7月28日消息,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标”上路、抢行、逆行……伴随着保有量的激增,非机动车违法现象愈加普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安全。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向非机动车违法乱象“亮剑”。

新增车辆登记少、产销超标车监管缺失、管理依据不足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非机动车违法乱象多发的背后是管理制度和手段不尽完善。其中,新增车辆登记少,生产、销售监管不到位以及管理依据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对非机动车的有效管理。

——新增车辆登记少。北京市非机动车数量增长迅猛,但依法登记注册的数量却越来越少。非机动车登记存在登记网点少、往返路程远、销售车辆与登记车辆类型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市民登记上牌的主动性低。

——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据介绍,根据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方可生产、销售、通行。目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被生产、销售、购买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危害交通安全与秩序。

——交通安全隐患大。目前,北京市对非机动车准予上路类型无具体规定,一些企业瞄准上路车辆类型管理空白,设计生产各种产品供市民上路使用,如电动滑板车、自平衡车、轮椅车等,车辆属性不明,存在安全隐患,在交通事故定责、赔偿等方面易引发争端。

——管理依据不足。现行法律虽对非机动车通行作出规定,但还存在不足:部分影响交通秩序、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如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拼装、改装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等;部分违法行为没有明确处罚主体及标准,如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等。

明确监管责任、强化源头管控、明确登记规定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规章立法,以《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等23个非机动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基础,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强化源头管控,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等须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明确政府监管责任,建立联合监管体系。规定草案明确工商、质监、公安、交通、城管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其中,工商部门对非机动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进行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对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登记和路面通行进行管理,同时建立综合执法机制,确保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强化源头管控,完善生产、销售管理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实施产品目录制度,未进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标准的非机动车,销售时要在店堂公示产品目录,消费者在北京市购买未进入目录车辆的,可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仅限于依法登记的残疾人本人使用,且每人只能登记一辆。

——明确非机动车登记种类及相关登记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市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明确法律责任,独轮车等非法上道路行驶将处警告或罚款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规定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非机动车通行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安装的规定,要求上路行驶随车携带行驶证。同时,明确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

此外,规章立法细化非机动车载人、载物规定,允许电动自行车在驾驶员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岁以下的儿童。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草案明确,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非法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将实施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有关部门将核发临时通行标识,并规范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

(原题为《“假牌假证”“超标上路”“抢行逆行” 北京拟立法整治非机动车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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