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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三个月永安行重启IPO,称涉诉业务不构成上市障碍
中断近3个月后,永安行再次重新启动IPO。
7月28日,永安行招股意向书及相关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再次挂网公示。根据公告流程,永安行将于下周正式开始IPO网上路演。
此前,受顾泰来专利起诉及相关媒体质疑的影响,永安行原计划举行的网上路演暂停,并暂缓了后续发行工作。随着永安行的胜诉,其后续发行工作开始继续推进。
永安行方面在公告中称,经核查,发行人技术不存在侵权行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顾某败诉。同时,涉诉业务占发行人整体业务比重极低,对发行人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首发上市不构成障碍。
永安行和顾泰来的专利纠纷持续了三个多月。今年4月初,永安行IPO获证监会审核通过,业界称之为“共享单车第一股”。4月17日和4月18日,顾泰来以永安行侵犯其持有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为由,分别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28日,顾泰来向中纪委举报证监会,要求暂停永安行上市;5月5日,永安行暂缓上市路演。
不过,顾泰来的诉求并未获得法院的认可。6月7日,针对顾泰来起诉永安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一案,苏州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判决,永安行的共享单车系统和公共自行车系统不涉侵权,驳回顾泰来诉讼请求。永安行随后在6月8日公开了判决书。
6月26日,顾泰来在北京对媒体称,针对苏州中院的判决已在江苏省高院上诉,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立案。
对于永安行重新启动IPO,7月28日,顾泰来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江苏省高院已经受理了他的上诉,按照二审终审制,苏州中院的判决并不能生效。目前他正在起草向中纪委的实名举报材料,举报内容包括三方面:第一、证监会以未生效判决为依据放行IPO;第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程序上违法不准许其撤诉,违法缺席判决,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审理并判决,针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强行审理并判决;在实体上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第三、所谓的不侵权说明,被告律师没有资格做出如此结论,这个结论只有在法院公平审判后才能得出。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在二审还没有判决前,从理论上来说,有可能最终判决永安行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但这个法律责任是什么,是赔款还是停止侵权,这对于IPO有不同的影响。
“如果是停止侵权,那可能其主营业务不能再有序地开展,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继续稳定稳健的经营,这显然是不符合IPO的条件的;如果只是赔款的问题,且赔偿金额占营收比例不大, 即便是败诉,也对其日后稳健经营不构成影响,这是不影响其IPO的。所以诉讼是否影响公司IPO,要看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王智斌说。
顾泰来此前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在其诉讼请求中他并未提出高额赔偿,仅提出希望永安行停止侵权并支付合理的法律维权费用。
“我并不是希望通过诉讼禁止共享单车的发展或者是以此索取高额的赔偿,只是希望以此让大家重视并尊重知识产权。”顾泰来说,他无意垄断相关专利,相反他非常乐意将相关专利许可给共享单车的运营商,双方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下,共同继续为公众提供便捷生活的服务。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永安行在公告中强调,经核查,公司业务的技术方案与顾某涉诉专利存在明显不同,公司不存在顾某所诉称的专利侵权行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顾某败诉;同时,涉诉业务占发行人整体业务比重极低,上述专利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和障碍。
永安行方面表示,公司无桩共享单车业务占比极低,报告期内,公司无桩共享单车业务收入分别为0、0和36.83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和0.05%;即便考虑顾某所诉称的手机扫码租赁有桩公共自行车业务,报告期内收入也分别仅为0、0和44.49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和0.06%。因此上述专利诉讼事项对公司此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和障碍。
据招股书显示,2014年至2016年,永安行营业总收入分别为3.81亿元、6.2亿元和7.74亿元,同期净利润达到0.68亿元、0.93亿元和1.17亿元,盈利情况良好。未来3年,永安行将布局市县增长到350个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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