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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被告不服判决在网上恶意举报诽谤法官,被法院罚款2万
法制网讯 因不服法院判决,被告提出上诉又撤回,继而在网上发帖捏造事实、恶意举报。日前,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李某雷侮辱、诽谤法官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
今年1月18日,石柱县法院对原告谭某起诉被告李某雷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雷赔偿原告61037.86元,被告陈某赔偿原告26159.08元。
判决后,被告李某雷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之后,李某雷于当年7月3日在天涯论坛上发表标题为《法黑与律师作浪 鉴定共冤民齐讨 从李某雷、陈某一案看石柱法官任某》的帖子。
在网贴中,李某雷举报三项内容:一是原告代理律师与案件承办法官相互勾结、弄虚作假、伪造鉴定;二是案件枉法裁判,对判决结果不服;三是故意曲解和诋毁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宣传标语。
经石柱县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调查核实,该案承办法官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李某雷也未提供任何证明任法官与律师勾结的证据,李某雷在网贴中大量使用“法黑”、“狼狈勾结”、“妖言惑众”、“手毒心狠”等侮辱、诽谤性语句, 纯属举报人空穴来风、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诬陷行为。
由于李某雷是对法院判决不服而选择在网上恶意举报,调查人、接访人也耐心细致地向其说明了合法维权途径。此外,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宣传标语系按照市高院要求统一制定悬挂,不存在失当之处,举报信中的内容系举报人曲解标语所致。
据了解,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已于2016年7月2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法官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鉴于举报人李某雷对法官的诽谤行为,对法官及法院的形象已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日前,石柱县法院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经审委会研究并报院长批准,决定对李某雷处以罚款20000元。
(原题为《因不服判决在网上侮辱诽谤法官重庆法院作出司法处罚决定:罚款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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