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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果树施肥后死亡、减产,谁之过?

2022-04-01 17: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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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果农韦某从某经营部购买一批某公司生产的化肥用于培育自己承包的金桔果园,没有料到出现果树损伤、果实大幅度减产的严重后果。韦某找某经营部、某公司协商无效后诉至法院索赔。近日,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后对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

果农:“肯定是肥料的问题!”

韦某承包一片果园种植金桔多年,果园面积约有60亩。

2017年3月至10月期间,韦某在某经营部购买一批某公司生产的“纯正金9.0多元素全溶菌肥”、“K-35状元钾高钾促壮型多元素全溶菌肥”用于果园施肥后,果树出现根系减少、叶尖发黄、树蔸流胶、部分果树死亡等现象,韦某估算果实减产损失132万元。协商赔偿无效后,韦某起诉索赔。

涉案化肥经广西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分别检测,证实不符合GB 20287-2006《农用微生物菌剂》标准规定要求,又经江苏省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排除某公司出售给韦某的某批次“黄色复合肥”与韦某的果树受损及果树死亡率异常增加具有关联性。

法院经实地勘查后确认果园受损面积为57.157亩,果树种植时间为2004年,种植株数为88株/亩,死亡株数为249株。被告某经营部、某公司对上述鉴定结论均不认可,但未申请重新司法鉴定。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原告韦某的金桔果树损失数额是多少?

被告某经营部、某公司对原告韦某的经济损失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韦某认为,因涉案肥料属于缺陷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肥料缺陷表现在产品包装上缺乏法律法规所要求标识的内容,违反《产品质量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于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告某经营部、某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司辩解称,我公司有严格的产品生产质量管控体系,产品每个批次出厂前进行抽检,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后才出厂销售。韦某没有证据证实其有损失,更没有证据证实其损失的具体数额。韦某认为使用我公司生产的肥料导致金桔果实减产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韦某应举证证明其损失与使用我公司的肥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韦某没有证据证实金桔减产损失及该损失系使用我公司肥料导致的,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被告某经营部同意被告某公司的辩解意见。

法院认定

化肥质量是否真有“问题”?

原告韦某在被告某经营部购买某公司生产的化肥,经抽样检测证实不符合GB 20287-2006《农用微生物菌剂》标准规定要求,且经鉴定机构认定,虽然被告某经营部、某公司对鉴定结论均不认可,但未举证证明自己观点。因被告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生产的化肥系合格产品,故法院对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认定被告某经营部出售给原告韦某的化肥为法律意义上的“缺陷”产品。

赔偿责任谁来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产品存在缺陷、存在损害后果、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产品存在缺陷、存在损害后果、对产品缺陷具有过错、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于产品的生产者而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无需证明生产者主观过错因素,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韦某诉请要求被告某经营部、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无证据证明被告某经营部向其销售化肥的行为有过错,故其要求被告某经营部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果树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因被告某公司未举证证明鉴定机构的鉴定、评估行为及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也未申请重新司法鉴定,故法院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评估结论均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鉴定结论,不排除被告某公司出售给原告韦某的某批次“黄色复合肥”与原告韦某的果树受损及果树死亡率异常增加具有关联性,果树死亡(总体数量)的主要原因是发生了真菌性病害,果树死亡前的“不正常施肥”,“稻田土壤”对缩二脲的降解缓慢与农作物受损的时间长短亦有关联性。经客观分析,果树减产与气候、土壤、施肥、护理、种植年限等多种因素有关,对果园管理也有一定影响。综合以上因素并结合鉴定、评估结论,认定果树死亡和减产的损失,由被告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根据评估结论,果树在2017年3月27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的市场价值为70.6927万元,故被告某公司应赔偿韦某经济损失为42.41562万元。对原告韦某主张赔偿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融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韦某金桔果树死亡及减产损失共计42.41562万元;驳回原告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案例评析】果树施肥后死亡、减产,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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