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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案连年增多,北京西城法院支招如何立遗嘱才有效
如何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让在世亲人减少纷争?北京西城法院为此支了招。
7月2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西城法院召开的“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上获悉,遗嘱继承纠纷案呈逐年递增之势,仅今年上半年该院即已收受90件遗嘱纠纷案,“本年度受案量或达历史峰值。”
“继承纠纷案件多是没有遗嘱或遗嘱形式不合规范而引起的。”法官为此建议,在订立和履行遗嘱时应注意三方面问题:一是准确把握和陈述遗产;二是重视遗嘱人行为能力;三是妥善选择并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
三年半共收案376件,今年或迎历史峰值
数据显示,西城法院从2014至2016年三年间,收受办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呈逐年递增之势,受理案件量分别为56件、109件和121件。
据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李艳红介绍,我国公民临终计划的意识刚刚萌发,及时订立遗嘱的理念尚未普及,加之财产状况的复杂性及多元化,近几年遗嘱继承纠纷呈逐年递增之势。
“仅2017年上半年就已经收案90件。”李艳红表示,继承纠纷案件多是没有遗嘱或遗嘱形式不合规范而引起的,“若以此增长态势,预计今年收案量将达到历史峰值。”
通报会上,西城法院总结出十大类常见遗嘱问题,并就如何正确谨慎地选择遗嘱类别、履行法定形式要件发出法官提示。
西城法院民六庭负责人李岳鹏表示,除了订立遗嘱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外,遗嘱形式要件不足或存在瑕疵也成为遗愿不能达成的主要原因。此外,法官还提醒,除非特殊情形应谨慎选择视频、打印和口头遗嘱。
代书遗嘱应避嫌:利害关系人不能担当见证人
2015年,原告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母亲徐老太在2009年立下的代书遗嘱处理父母遗产。
李老先生和徐老太太生前育有两子女,李先生和李女士。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西里的两套房屋原为两位老人单位分配的公房。2001年房改后,该房屋由二老共同出资购买。
2009年,徐老太立下遗嘱,将牛街西里的两套房屋中的大房留给儿子李先生,小房留给女儿李女士继承。代书遗嘱上虽然有徐老太和两位见证人王某、赵某的签名,但女儿李女士却对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
经西城法院核实,遗嘱的代书人王某系李先生朋友,见证人赵某为李先生所开公司员工。见证人赵某与李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其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法院最终否定了上述代书遗嘱的效力。
李岳鹏介绍,代书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
“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见证人。”李岳鹏介绍,代书遗嘱中,如果见证人选任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担当见证人,应选择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与继承人关系较远的人,最好是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亦不可忽视遗嘱人患病风险
上述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口头遗嘱、视频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共同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遗赠等多个方面。法院提醒,从效力等级来看,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风险。
半路夫妻张女士与翟先生于1977年结婚,2013年,翟先生去世。2015年,张女士拿出翟先生于2005年2月在公证处所立公证遗嘱要求翟先生的子女协助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楼房屋中属于翟先生的份额给自己继承。
事后,经安定医院鉴定,翟先生在2005年2月患有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虽然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诸如此案中患有轻微痴呆的遗嘱人,由于年老体弱的原因,表达稍慢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证员的怀疑。”李岳鹏表示,一旦立遗嘱人患有相应疾病,即使所立公正遗嘱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会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风险。
李岳鹏直言,无论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均要确保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不存在瑕疵,遗嘱人对立遗嘱的行为应当能够从精神智力状态上理解行为的性质。
怎样才能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最好在立遗嘱前对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在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再行前往公证处。”李岳鹏建议,有精神智力疾病或脑部疾病患者有可能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前启动相应鉴定程序,减少遗嘱订立后继承人对遗嘱人行为能力争执不下的情况导致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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