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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以欺骗手段提公积金或申请贷款,查实将被取消贷提资格
以欺骗手段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一旦查实将被取消贷、提资格。
7月2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拟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即日起至8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不同程度形成一般和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办法》明确,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记录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信息,并根据失信的不同程度,形成一般失信行为名单和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应当制定失信行为名单认定标准,明确救济途径和退出条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名单:(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或者累计6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二)以虚假信息注册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的等。
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6个月(含)或者累计12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二)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三)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四)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五)协助他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人员等。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名单:(一)经市公积金中心督促后,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二)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经市公积金中心督促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且仍未依法缴存的;(三)以虚假信息注册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的等。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名单:(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被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二)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的;(三)协助职工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四)申报不实信息、违反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停缴等业务,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五)拒绝接受市公积金中心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调查、询问等。
明确针对失信行为的多种惩戒措施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一)列为业务受理重点核查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二)不适用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或者限制网上办理业务等。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还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符合个人严重失信行为第二项的,取消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二)符合第三项的,取消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三)符合第四项的,向社会公开其失信信息。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还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向工作单位通报;(二)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执法文书的,申请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二)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优评先资格等。
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单位,还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列入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重点名单,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二)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通报;(三)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执法文书的,申请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失信行为名单将与征信系统实现共享
《办法》还规定,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系统,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失信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定期备份数据库文件、日志文件,防止虚构、擅自修改、违规删除失信信息。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确定负责信息审核、运行维护、应用管理等业务的机构和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建立查询记录档案,保障失信行为名单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同时,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按规定进行信息更新报送,实现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或者单位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要求予以更正。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后,作出予以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决定。予以更正的,应当同时通知其他征信平台采取更正措施。
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其失信信息查询有效期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确已纠正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其失信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同时通知其他征信平台移出。
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失信行为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予以追责。
对于上述《办法》,市民和相关单位可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网址:www.shgjj.com)查阅办法详情,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金陵东路569号16楼1606室,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处,邮编:200021;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shgjjzq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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