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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投资人被撤销行政许可后,保监会将指定机构承接其股权
保险公司股东的“苦日子”或许就快到了。
7月20日,保监会启动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第二轮意见征求,而早在2016年12月底,保监会已经对《办法》征求过一轮意见。
据澎湃新闻梳理,和第一轮征求意见相比,本轮征求意见稿主要对股东资质和退出办法进行了细化。
股东资质方面,将上一版三类保险公司股东进一步细化,在财务类股东当中分出了财务Ⅰ类股东和财务Ⅱ类股东,以便进行差异化监管。同时对股东以及关联企业的持股比例和入股资金进行了细化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办法》添加了对于不合规股东所持股权的处理办法,在获得保险公司股权的途径里,《办法》明确,机构可以参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取得股权,或是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在股权监管方面,被保监会撤销行政许可的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按照入股价格和评估价格的孰低者退出,这部分股份可以由保监会指定的机构承接。
财务类股东再细分,控制类股东持股比例升至30%
保险公司股东分类由第一轮征求意见中的三类进一步细化为四类。
其中,财务类股东被分为Ⅰ类和Ⅱ类,财务Ⅰ类股东持股不足5%,财务Ⅱ类股东持股5%以上,但不足15%。战略类股东持股超过15%,但不足30%。控制类股东持股超过30%以上。
在关于持股上限的表示中,本轮《办法》要求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而在第一轮征求意见稿中,是以股东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作为计算口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注册资本会随着增资等行为而动态变化;总股本则会根据配股等行为变化,但所含价值并不会改变。
根据澎湃新闻此前不完全统计,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的分类,从目前披露偿付能力报告的165家保险公司来看,约有超过92家保险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约占行业公司总量的55.76%。除去国有单一股东占比超过1/3以及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在25%以上的公司,约有11家公司目前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部分保险机构向澎湃新闻表示,关于业内关心的是否对股权管理“新老划断”,本次《办法》仍未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轮征求意见中,将资管产品入股上市险企的比例上限由上一版的10%收紧至5%。本次《办法》明确,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5%。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股东退出机制浮出水面
什么样的机构不能做保险公司的股东?
本轮《办法》对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增加了五点要求: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的;财务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的;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机构都无法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
此外,《办法》提出,最近三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有不良记录的,直接将失去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资格。
此外,本轮《办法》更强调对出资方的穿透式监管。
在入股资金方面,《办法》明确,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不得利用其注册资本向其子公司逐级重复出资。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监会根据投资人相应情节,可以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门槛抬高的同时,股东退出机制的雏形正在浮出水面。
本轮办法已经明确,机构可以参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取得股权,或是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声明,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人,应当按照入股价格和评估价格的孰低者退出,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机构承接。还有一种情况,即在保险公司股东被要求依法转让或者拍卖其所持股权时,限期未完成转让的,将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投资人按评估价格受让股权。同时《办法》附则还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或者由指定机构承接股权的,不受本办法关于股东资质、持股比例、入股资金等规定的限制。
据了解,本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何时正式出台?在业内仍是一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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