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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德勇读《史记》 | 秦以十月为岁首的开始时间(中)
二,秦国岁首的演变历程
在阐明秦始皇更改岁首为十月后的月序实况及其天文历法原理之后,我们才能更好地探索这次历法变更的历史渊源;也只有由此出发,才能更好地理解何以会发生这样的变更。——此点正是秦始皇复位岁首之举的另一不甚明了之处。
其实只要前后连贯地通读《史记》,人们便很容易发现,在赵正这个暴君自创自居于皇帝之位前,秦国的君主很早就曾把岁首从正月改到了十月——这就是太史公记述秦国史事,在每一年中,若是先书十月而后载正月以下诸月,这时就一定已经改以十月为岁首了。
譬如,南宋学人吕祖谦就已经谈到:
按《秦纪》:昭王四十二年,先书“十月,宣太后薨”,次书“九月,穰侯出之陶”。四十八年,先书“十月,韩献垣雍,秦军伐赵”,次书“正月,兵罢”。五十年,先书“十月,白起有罪,为士伍”,次书“十二月,益发卒军汾城旁”,次书“二月,攻晋军,斩首六千”。而《吕氏春秋·季秋纪》亦书“合诸侯,制百县,为来岁受朔日,与诸侯所税于民轻重之法”。则自昭王以来,用十月为岁首久矣。特始皇立定为制耳。(吕祖谦《大事记解题》卷七)
简单归结为一句话:秦以十月为岁首,并非赵正在始皇二十六年所创,而是从他形式上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曾祖父秦昭襄王那里沿袭下来的老规矩,秦始皇只不过是把它定作大秦帝国南北各地普遍通行的制度而已。其后明人董说以及清人王念孙、郭嵩焘等,也是如此看待这一问题(董说《七国考》卷五。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一四“为来岁受朔日”条。郭嵩焘《礼记质疑》卷六)。
看到吕祖谦诸人这一说法,人们自然会问:为什么呢?即秦昭襄王为什么要把岁首改到十月里来呢?对此,郭嵩焘推测说:
秦改朔在昭襄王十九年称帝时。其后去帝号,而正朔相沿不改。始皇并天下,称皇帝,始颁正朔于天下。(郭嵩焘《礼记质疑》卷六)
秦昭襄王称帝事,见于《史记·秦本纪》记载,乃述云:“(昭襄王)十九年,王为西帝,齐为东帝,皆复去之。”昭襄王实际称帝的时间,不过在两个月之内而已(《史记·六国年表》),其具体经过,特别是齐国与秦国并称东、西二帝复又去之的原委,在《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尚别有记载,而《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的记载告诉我们,顾虑招致其他各国的普遍憎恶,是导致秦、齐两国很快主动去掉帝号的主要原因。
“帝”是什么?它是遥远往古时期轩辕尧舜那样的神圣人物才有资格享用的名号,当时名义上的天下共主周天子也不过只是个“王”而已。尽管为时甚短,而且还是东、西两帝并称,远没有独得天下,但既然称帝,就意味着秦昭襄王已经完全无视东周天子赧王的存在,甚至连与之比肩并立为王都很不屑;也只有这样,原来身为一方诸侯的秦昭襄王才有资格启用“帝”这个名号来彻底碾压业已名存实亡的周室。此事对秦人影响之大,以至五十多年以后,李斯还以昭襄王“使秦成帝业”作为示范来劝勉秦王赵正(《史记·李斯列传》)。
了解秦昭襄王僭称西帝的政治意义,我们也就很容易理解郭嵩焘推测“秦改朔在昭襄王十九年称帝时”的合理性。由于所谓“正朔”、亦即纪年的启始形式是天子地位的重要标志,帝王革命,必改正朔。所以,一个新的朝代,一定要启用与前朝不同的“正朔”。具体地讲,前文所说夏、商、周三代“建正”的递相更替,就是基于这样的内在缘由,而这种建寅、建丑、建子“三正”轮替的说法在社会上流传既久,秦昭襄王便很自然地依循此说,用建亥亦即以十月为岁首的形式来体现其取代东周王室的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史记·六国年表》载述秦昭襄王称帝的具体时间是在这一年的十月,剖析这一情况,与郭嵩焘差相同时的清末学人张文虎“疑先秦改十月为岁首当始此”(张文虎《校勘史记集解索隐正义札记》卷一),即合理地推定秦国从昭襄王十九年十月开始就颁行了这一新的历法制度。
《中华再造善本》丛书影印宋乾道七年蔡梦弼东塾刻本《史记·六国年表》
郭嵩焘、张文虎指明秦昭襄王改以十月为岁首的具体时间,并为我们揭示这一举措的政治内涵,无疑进一步申衍了吕祖谦的看法。然而,这并不等于吕氏所说就都合乎历史实际了。情况不仅不是这样,而且吕祖谦以至王念孙、郭嵩焘诸人的说法还同历史实际有着重大差异。
这个差异之处不在秦以十月为岁首的开始时间,而是秦昭襄王此举同始皇帝二十六年“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的联系。问题是吕祖谦称“自昭王以来,用十月为岁首久矣”,郭嵩焘云秦昭襄王去掉帝号之后,其所定十月为岁首的正朔尚“相沿不改”,待“始皇并天下,称皇帝,始颁正朔于天下”,即谓秦始皇以十月为岁首,是从秦昭襄王十九年起持续不断地沿袭下来的旧规,并不是赵正吞并六国后新定的制度,秦始皇只是将其推行于天下各地而已。
对这一认识提出挑战的人,是清初著名考据学家阎若璩。阎若璩考察这一问题的办法很简单——同吕祖谦等人一样,审看太史公记秦事书写月份的先后次序,只不过更加放长眼光,再往下看看秦王正时期的纪年:
《秦始皇本纪》:四年,先书三月,继书十月;十三年,先书正月,继书十月。——又以十月为殿,忽建寅。或曰安知其建寅?盖观所书灾异与夏之月数相应。如九年四月寒冻有死者;十三年大旱,六月至八月乃雨。是则秦不改月数,于兹益信。(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卷六上)
历史研究就是这么简单,大师出手,也不过像这样做一些最简单、最普通的归纳和对比而已。基本的事实清楚了,结论,自然而然地也就出来了:在秦王正时期、也就是秦始皇吞并六国、一统天下之前,秦国的岁首又改回了正月。
不过在另一方面,历史的演变又总是复杂多端,在某一历史现象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常常会有很多细节,需要耐心辨析。
对于阎若璩所揭示的这一变化,有两个重要事项,需要澄清。一是秦王正时期是否真的是以正月为岁首?或者说秦王正时期是否一直以正月为岁首?二是具体地说,秦人的岁首由十月改回到正月发生在什么时候?
前面第一个事项,缘自吕祖谦所说“自昭王以来,用十月为岁首久矣”这一认识的重要前提,也就是“《吕氏春秋·季秋纪》亦书‘合诸侯,制百县,为来岁受朔日,与诸侯所税于民轻重之法’”这些语句。不过这段话中同本文论述主题直接相关的内容,实际上只有“为来岁受朔日”一句话——即若把季秋之月理解成“中国年”中与之对应的九月,论者以为既然是在九月“为来岁受朔日”,那么,不言而喻,即将到来的“来岁”、也就是下一年就应该是从十月开始的。
对这一语句的理解,还涉及《吕氏春秋·十二纪》作者的问题。《吕氏春秋·十二纪》之《序意》篇谈到其撰著年代是“维秦八年”,亦即秦王正八年;至秦王正十二年,吕不韦即离世而去(《史记·秦始皇本纪》)。因而若不考虑吕祖谦所说秦昭襄王时就已经以十月为岁首,那么,既然秦始皇二十六年才告示天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这载述“为来岁受朔日”的《吕氏春秋·十二纪》又怎么可能是吕不韦撰著成书的呢?难道吕不韦能预知来世不成?于是,颇有一些学者由此出发来思索《吕氏春秋·十二纪》同吕不韦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如清徐文靖《管城硕记》卷一三、卢文弨《龙城札记》卷一“月令太尉”条等都谈到这一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吕氏春秋》这句话的含义,在这里先引述《吕氏春秋·季秋纪》相关纪事原文如下:
是月也,大飨帝,尝牺牲,告备于天子。合诸侯,制百县,为来岁受朔日,与诸侯所税于民轻重之法,贡职之数,以远近土地所宜为度,以给郊庙之事,无有所私。
依照《吕氏春秋》的体例,这段话讲的是在此季秋之月理应处置的重大事宜,因此我们首先需要从这部书的总体叙述形式出发来斟酌“为来岁受朔日”这话到底是什么意思。
《四部丛刊初编》影印明宋邦乂等刊本《吕氏春秋·十二纪》
《吕氏春秋·十二纪》逐一载述一年十二月诸月的性状与应办事宜,这样的内容,也就是所谓“月令”,而必须再一次指出的是,按照我的看法,《吕氏春秋》之十二月体现的只能是一个纯而又纯的太阳年,而不是阴阳混合的“中国年”。
这两种年的突出差别,是前者的岁首为立春,后者是正月初一,而古人称谓初一这一天严谨的术语就是“来岁受朔日”的“朔”。“中国年”以正月初一为岁首,鲜明体现出“朔”在这一历法体系中的重要性。因为“中国年”正是由朔望月累积而成。因而,相对于太阳年,又可以把这种“中国年”的历书称作“朔日”。
东汉人高诱在注释《吕氏春秋》时就是这样理解的,他说:
来岁,明年也。秦以十月为正,故于是月受明年历日也。由此言之,《月令》为秦制也。诸侯所税轻重、职贡多少之数,远者贡轻,近者贡重,各有所宜。
高诱所说“历日”就是我们现在所讲的历书,当然他是把《吕氏春秋·十二纪》的“月”理解成了“中国年”的月份,也就是朔望月。由于“中国年”的朔望月同太阳年的天文月存在大致对应的关系,所以高诱在这里把季秋之月理解成九月、把孟冬之月理解成十月,也算大致说得过去;实际上我们也只能在这样的基础上来讨论这一问题。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高诱的说法写在《吕氏春秋》的注文里,而他的注释又一直附着于吕不韦书流传于世,影响甚大,前文所述吕祖谦的看法,就是由此而来,所以在讨论秦之岁首问题时对高诱这一说法就不能不加以辨析。
首先我们看清人徐文靖从《吕氏春秋》叙事通例角度对高诱所说做出的批驳:
试问:秦以十月为来岁,即以十月为来年,而孟冬祈来年于天宗,又以何者为来年乎?季冬与大夫共饬国典,论时令,以待来岁之宜,若谓秦以十月为来岁,即以季秋为岁终,而季冬何以待来岁乎?(徐文靖《管城硕记》卷一三)
其“秦以十月为来岁,即以十月为来年”是个假设的语句,即“假如果真如此”之意,而徐氏接下来举述的两个例证,都是在驳斥这一说法,即高诱的说法若是能够成立,那么,《吕氏春秋·十二月纪》既然谓孟冬“祈来年于天宗”,来年的岁首就应该是与仲冬之月相对应的十一月;同样,既然是在季冬之月“以待来岁之宜”,来年的岁首就应该是与孟春之月相对应的正月。可实际上一年只能有一个岁首,足见高诱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在这一点上,乾隆年间人卢文弨所持看法与徐文靖完全相同(卢文弨《龙城札记》卷一“月令太尉”条)。
不过稍微深入一些思考这一问题,有人或许会以为“为来岁受朔日”一事同徐文靖所说“祈来年于天宗”和“待来岁之宜”毕竟有所不同,即前者直接述及来年颁行的历书,而在新的一年开始之前天子“为来岁受朔日”、亦即接受为来年编制好的新历,岂非顺理成章的事情?
真实的历史,真的就不那么简单。先秦时期朝廷制历、进历与颁历的过程虽然我还不甚明了(东汉人郑众注释《周礼·春官·太史》尝有语云“以十二月朔布吿天下诸侯”,朱熹《论语集注》卷二由此引申出“古者天子常以季冬颁来岁十二月之朔于诸侯”的说法,这实际上是把郑众所说一年十二个月之朔理解为两层意思,一是前郑原意之一年十二个月,而朱熹衍生出来的另一重意思则是颁朔的时间是在十二月,也就是季冬,可这后一重语义只是朱熹个人的想法而已,并没有任何切实的依据),但至迟到宋代,就看到许多清楚的记载,可供分析这个问题做参考。
《宋会要辑稿》载“徽宗政和七年十月一日诏以来年岁运历数颁告天下曰……自是月朔布政,孟冬颁历,率推改气运,具之文辞以为常”(清徐松《宋会要辑稿》之《运历》一)。又王称《东都事略》卷一一《徽宗皇帝本纪》及陈均《宋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八也有相同记载,而“自是月朔布政,孟冬颁历,率推改气运,具之文辞以为常”云云语句,乃意在说明“率推改气运,具之文辞”是政和七年十月一日以后的新制,至于“月朔布政,孟冬颁历”则应该是宋人一以贯之的成规。明人俞汝楫称“宋以每岁十月朔明堂设仗如朝会仪,受来岁新历(历),颁之郡县”(俞汝楫《礼部志稿》卷八八《历(历)日备考》),讲的就是宋代这种通制。
既然颁历之时定在孟冬,那么相关人员编制历书的时间自应在此之前。明朝的史籍对此有比较清楚的记载,黄道周《博物典汇》卷三《进历》讲述说:
我朝每年春二月钦天监先进来岁历,预颁天下藩服,俾其依式印造。至十一月朔,钦天监行进历礼,然后下诸司颁布民闲。
实际上这个钦天监行进历的时间,在明朝前后曾有变化,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和余继登《典故纪闻》俱载成化十五年把朝廷颁历的日期由十一月朔日改为十月朔日(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七二《吏部》,又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五)。成化十五年以后每年在十月初一颁行新历的制度,被清朝沿袭未改,成为一种固定的形态。清人富察敦崇谓京师城中“十月颁历(历)以后,大小书肆,出售宪书(德勇案:即历书),衢巷之间,亦有负箱唱卖者”(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之“卖宪书”条),就很形象地展现了这一情况。
尽管明朝把每年颁历的时间由十一月朔日改到十月朔日有特殊的原因(回避与冬至赶在同一日子),但通观宋代以来的情况,我们还是可以看出,至少宋人于十月朔日颁历的做法,应当渊源有自,而《吕氏春秋·十二纪》载天子于季秋之月“来岁受朔日”,适可为其在孟冬之月颁布新的历书提供必备的前提,即从宋代以后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孟冬之月或与之对应的“中国年”的十月颁行新一年的历书,是非常通行、也非常合理的做法。盖新历的普遍行用,要以各地接到朝廷编制的历书为前提,而在古代社会的交通条件下,要想把每年新编的历书送达各地,是需要很长时间的,这个月颁布,下个月就普天之下一并通行,这是绝对办不到的。
在认定上述情况之后,我们就可以清楚裁断:《吕氏春秋·十二纪》所说在季秋之月“为来岁受朔日”,绝不意味着次于其后的孟冬之月、更准确地说是与之对应的“中国年”十月就是“来岁”的岁首。所以,我们并不能用《吕氏春秋》季秋之月“为来岁受朔日”的记述来否定秦王正时期以正月为岁首的实况;换句话来说,也就是秦王正时期一直是以正月为岁首。
那么,大家就自然会问前面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即昭襄王时期以十月为岁首的做法是什么时候发生改变的呢?关于这一问题,史籍中并没有记载,我们只能根据相关史事尽可能做出合理的推测。
对此,我可以做出两种解说。第一种,是往实里说,即做出实证性的考据,提供一个看得见也摸得着的结论;第二种,在缺乏实证性材料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出合理的分析,推断这一改变发生的时间和缘由。
在实证研究方面,前文所说吕祖谦举述秦昭襄王以十月为岁首的例证,最迟的一个事例,截止于秦昭襄王五十年,而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中,我们看到有秦昭襄王五十六年“后九月”的记载。所谓“后九月”是秦至西汉前期设置的闰月,是把闰月设在年终最后一个月的后面,因而只有在九月为年终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这种“后九月”,从而可知一直到秦昭襄王五十六年还是以十月为岁首。
不过在这一问题上,著名战国史研究专家杨宽先生持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杨宽先生的看法,集中体现于2002年他在台湾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战国史料编年辑证》一书当中。在这部著述中,杨氏主要援引张文虎昔时旧见来申说自己的认识。因而要想讨论杨宽先生这一看法,需要先从清人张文虎谈起。
张文虎在同治年间给官办的金陵书局校勘三家注本《史记》,刊成的版本,就是今中华书局旧、新点校本共同遵用的底本。由于遍校全书,张氏对《史记》的阅读比其他那些学者更为通贯,从而在校勘《秦本纪》时看到了他人未尝注意的问题,并将自己的看法写在昭襄王“四十八年十月”条下:
案:上四十二年先书十月,后书九月。此年先书十月,后书正月。《大事记》(德勇案:此处实际是指吕祖谦《大事记解题》)、《古文尚书疏证》谓秦先世已尝改十月为岁首,是也。自此年以后,复用夏正,故下文书“其十月”云云,遂不以为岁首,而四十九年先书正月,后书“其十月”,文甚明白。《志疑》(德勇案:指清梁玉绳之《史记志疑》)乃以四十二年之“十月”为“七月”之误,四十八年之“十月”为衍,考之未审矣。(张文虎《校勘史记集解索隐正义札记》卷一)
文中所说梁玉绳《史记志疑》的观点,是梁氏以“时秦尚未以十月为岁首”做出的判断,即谓因此司马迁“不应先书十月”(清梁玉绳《史记志疑》卷四)。由于这一点正是我们现在所要探讨的问题,并不是确切无疑的事实,所以对梁玉绳这一看法自可置而不论,而张文虎对昭襄王四十八年和四十九年纪事系时顺序的看法,则未必符合太史公本意。
杨宽先生对张文虎昭襄王四十八年以后无复以十月为岁首的看法表示了高度的认同,并进一步做出如下申说:
考《秦本纪》记载史事,用字极有分寸,于四十八年先书“十月”,继书“正月”,后书“其十月”,分明此“十月”已不作岁首,因而特加“其”字。于四十九年先书“正月”,后书“其十月”亦然。……通观《秦本纪》全文,其记月,别处无加“其”字者,惟有此二年称“其十月”,以示有别于作岁首之十月。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清人张文虎与杨宽先生的看法,我们需要覆案一下《史记·秦本纪》的原文。
《史记·秦本纪》昭襄王四十八、九两年的纪事全文如下:
四十八年十月,韩献垣雍。秦军分为三军。武安君归。王龁将伐赵武安、皮牢,拔之。司马梗北定太原,尽有韩上党。正月,兵罢,复守上党。其十月,五大夫(王)陵攻赵邯郸。
四十九年正月,益发卒佐(王)陵。陵战不善,免,王龁代将。其十月,将军张唐攻魏,为蔡尉捐弗守,还斩之。
历史问题的研究就是这么麻烦,需要自己动手经眼,一项一项地仔细审视原始的记载,不然的话,很可能就被别人带到沟儿里去。对那些声名显赫的大人物,更需要倍加小心。
凤凰出版社影印宋刊十四行单附《集解》本《史记·秦本纪》
杨宽先生在《战国史料编年辑证》一书中更为具体地讲述了他对上述内容的解读:
(昭襄王四十八年)是年以十月为岁首,《秦本纪》又称“其十月五大夫(王)陵攻邯郸”,盖是年延长三月至十二月,以便明年改以正月为岁首。《秦本纪》于是年与明年两称“其十月”者,以有别于作为岁首之“十月”,加“其”字有其特殊用意。
(昭襄王四十九年)是年恢复以正月为岁首,《秦本纪》下文又称“其十月”,以示有别于作为岁首之十月,与上年记载相同。秦从此恢复以正月为岁首,但仍沿用颛顼历之历法。
这些话看起来言之凿凿,煞有介事,可真实的情况并非如此。
首先,单纯就论证的逻辑而言,杨氏既谓昭襄王四十八年之初秦国尚沿承旧规,以十月为岁首,且云为“便明年改以正月为岁首”而将“是年延长三月至十二月”,那么,其月份构成形式,便如下表所示:
如果说在昭襄王四十八年因有两个十月存在,才不得不在后一个十月前冠以“其”字,以示区别,那么,至四十九年,在业已改以正月为岁首的情况下,这一年的首项纪事又恰恰是在正月,明晃晃地,长眼睛就谁都看得见,在这种情况下,又有什么必要再用这种方式来标示“十月”这个再正常不过的月份了呢?窃以为这是根本说不通的。
杨宽先生的解释,既然在逻辑上说不通,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史记·秦本纪》上述记述是不是另有因缘。
《史记·秦本纪》载述的这几件史事,其实前后贯通,无不密迩相连,而《秦本纪》的文字,颇有舛谬,订正这些错讹,才能看清其本来面目。相关史事,尚别见于《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而事情要从著名的长平之战时看起:
至九月,赵卒不得食四十六日,皆内阴相杀食。来攻秦垒,欲出。为四队,四五复之,不能出。其将军赵括出锐卒自搏战,秦军射杀赵括。括军败,卒四十万人降武安君。武安君计曰:“前秦已拔上党,上党民不乐为秦而归赵。赵卒反复,非尽杀之,恐为乱。”乃挟诈而尽坑杀之,遗其小者二百四十人归赵。
四十八年十月,秦复定上党郡。秦分军为二:王龁攻皮牢,拔之;司马梗定大原。韩、赵恐,使苏代厚币说秦相应侯曰:“武安君禽马服子乎?”曰:“然。”又曰:“即围邯郸乎?”曰:“然。”“赵亡则秦王王矣,武安君为三公。武安君所为秦战胜攻取者七十余城,南定鄢、郢、汉中,北禽赵括之军,虽周、召、吕望之功不益于此矣。今赵亡,秦王王,则武安君必为三公,君能为之下乎?虽无欲为之下,固不得已矣。秦尝攻韩,围邢丘,困上党,上党之民皆反为赵,天下不乐为秦民之日久矣。今亡赵,北地入燕,东地入齐,南地入韩、魏,则君之所得民亡几何人。故不如因而割之,无以为武安君功也。”于是应侯言于秦王曰:“秦兵劳,请许韩、赵之割地以和,且休士卒。”王听之,割韩垣雍、赵六城以和。
正月皆罢兵。武安君闻之,由是与应侯有隙。
其九月,秦复发兵,使五大夫王陵攻赵邯郸。是时武安君病,不任行。
四十九年正月,陵攻邯郸,少利,秦益发兵佐陵。
两相对比,可知《史记·秦本纪》的记述,颇有差错,如其“秦军分为三军”之“三军”就应该是“二军”的讹误。盖王龁所率攻皮牢者为一军,司马梗所率攻太原者为另一军,而武安君白起只是只身归朝,并没有统军而行,因而理应依据《白起王翦列传》来订正《秦本纪》这处文字。
与我们论述主题直接相关的文字出入,是《秦本纪》记载五大夫王陵率军攻赵邯郸是在“其十月”,而《白起王翦列传》则是书作“其九月”。按照《白起王翦列传》载述的时间顺序,依次为昭襄王四十八年十月——正月——九月,其以十月为岁首,文从义顺,没有任何窒碍之处;而且平常得很,也没有任何特别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若是没有其他证据,两相权衡,窃以为还是应当以《白起王翦列传》的“其九月”为是,没有道理非强取《秦本纪》而舍弃《白起王翦列传》的记载。“其”字用在这里,可以起到提示前文年份的作用,加强“秦复发兵,使五大夫王陵攻赵邯郸”事同前面叙事的联系(“秦复发兵”的“复”字同这一“其”字正相呼应)。这一点,如果用白话把“其九月”翻译成“这一年的九月”,大家就可以看得更为清楚。
至于《秦本纪》“四十九年正月,益发卒佐(王)陵”云云的纪事,之所以会被写在“其十月,将军张唐攻魏”等事之前,是因为这条纪事乃是紧接着上一年“其九(德勇案: 如上所述,原文讹作‘十’)月,五大夫(王)陵攻赵邯郸”事而来,司马迁在这里的叙事,先书正月、后记十月,只是为了使这一事件的前后发展过程更为连贯,这也显示出秦军围攻赵都邯郸之役的重要性。“其十月,将军张唐攻魏”云云句中的“其”字,则是在破例先书正月纪事的情况下,引导读者的目光回归于岁首的“十月”。
其实逐一对比《秦本纪》与《白起王翦列传》相关的记载,二者同出一源的迹象是比较清楚的,这样我们也就更好理解,《秦本纪》在昭襄王四十九年下先书“正月益发卒佐陵”,或许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先依样搬移其原始史料,然后再添加“其十月,将军张唐攻魏”云云的纪事,并不意味着这一年的历法是正月先于十月。
睡虎地秦简《编年记》(据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
这一点,若是通观后来的情况,特别是睡虎地秦简《编年记》中秦昭襄王五十六年设有“后九月”这一史实,就更不宜简单地将这一“正月”看作是岁首的标志(附带说明一下,睡虎地秦简《编年记》在“五十六年,后九月,昭(襄王)死”后记有“正月,遫产”字样,这是因为秦昭襄王是国王,地位尊贵,所以才会先记他在后九月去世的事,再记小民“遫产”,并不是因为这个“正月”排在“后九月”的后面)。杨宽先生在论述这一问题时还特别强调了颛顼历的朔闰时日问题,但我认为朔闰时日同岁首的设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这里置而不论可也。
在此还需要适当说明的是,吕祖谦等人谓秦昭襄王五十年,先书“十月”、次书“十二月”、次书“二月”,这种说法不够准确。《史记·秦本纪》在是年十二月纪事之后,并没有述及“二月”这个月份,而是记作“二月余,攻晋军,斩首六千,晋楚流死河二万人”,即历时两个多月。不过由十二月起算,两个多月以后,已经进入正月,这同以十月为岁首的认识并不矛盾。
好了,现在回到前面所说秦昭襄王五十六年仍以十月为岁首的情况。《史记·秦本纪》记载就在这“五十六秋,昭襄王卒,子孝文王立”,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记述秦昭襄王就是在这年后九月去世的。这时,距离新的一年,最多已不到一个月了。
《史记·秦本纪》接下来的记载,多少有些令人困惑:
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弛苑囿。孝文王除丧,十月己亥即位,三日辛丑卒,子庄襄王立。
郭嵩焘分析这段内容,以为“昭襄王五十六年卒,子孝文王立,而云十月己亥即位,明昭襄王以十月为岁首,嗣君即位,即以是月改元耳”(郭嵩焘《礼记质疑》卷六),即因先书“除丧”,后记“即位”,说明在昭襄王去世之时与孝文王即位之日中间是有一段时间空隙的,这告诉我们“十月己亥”这个即位时间是刻意选择的,而郭氏认为孝文王特地把即位的日子选在十月,便说明当时还是沿袭昭襄王时期的制度,以十月为岁首。
郭嵩焘称秦孝文王“嗣君即位,即以是月改元”,这是基于通行的新君继位翌年改元的做法,就是新的君主在继位之后,通常都在继位的当年仍然沿用刚刚逝去的故主的纪年,在下一年才启用自己的新元。这就是《公羊传》所谓“缘始终之义,一年不二君”之义(汉何休《春秋公羊经传解诂》文公九年)。正是由于当时通行这种“一年不二君”的观念,秦孝文王便在老爹去世的时间已经迫近年底的情况下,干脆以服丧的名义不马上即位,待来年之初再登基即位,把即位与改元这两件事合二为一。
尽管郭嵩焘上述看法并没有直接的证据,但合情合理,可以信从。这样我们就可以把昭襄王时期以十月为岁首的制度,下延到孝文王元年。
对此需要稍加说明的是,清人阎若璩以为“昭襄王五十六年庚戌秋(卒),去孝文王元年辛亥冬十月,仅二三月,此二三月竣丧葬之事,明年新君改元,方大施恩礼,至秋期年之丧毕,然后书孝文王除丧。……秦既用建亥月为岁首,孝文王元年应有十月,今于除丧后又书十月,分明是孝文王已逾二年矣。”(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卷六上)即谓昭襄王在五十六年秋初故世,此时距下一年的新年还有两三个月时间,新年十月朔日之后又守丧一年,才行“除丧”之举,正式“即位”。这样,孝文王在位并且启用自己纪年的时间就应该在两年以上。
今案昭襄王在五十六年“后九月”离世,此时距下一年新年十月朔日已不足一月,这一点已经由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揭明,而孝文王继立为王后仅“享国一年”,这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也有明确记载。《史记·秦本纪》既已明言孝文王是在“十月己亥即位”,那么,在其尚未“即位”之前又何以会有自己的纪年?《史记·秦本纪》先书“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弛苑囿”,这是讲孝文王举行即位典礼之前所施行的事宜,时间或在昭襄王去世的当年,亦即昭襄王五十六年后九月剩下的那一小段时间里,或在孝文王元年十月之初;而后写“孝文王除丧,十月己亥即位,三日辛丑卒,子庄襄王立”,只是为彰显孝文王为王时间甚短而在载述其死亡时间时记明即位之时(依照即位时间算,孝文王只做了三天秦国的君主)。因为依照通例,《史记·秦本纪》是不载君主即位时间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记载“孝文王元年,(孝文王)立即死”,可以更直接地证明阎若璩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孝文王去世后,继位的庄襄王子楚仅享国三年(《史记·吕不韦列传》。附案《史记·秦本纪》有庄襄王“四年”的纪事,惟此“四年”当属《史记》编年的错误。由于孝文王即位只有三天就离世而去,为时过短,太史公便误将庄襄王在这一年的作为都记作庄襄王元年,真正的元年及其以下诸年的纪事便都被依次推后一年,这样才会出现庄襄王“四年”的纪事。说详清黄式三《周季编略》卷九)。目前还没有史料能够表明庄襄王一朝用历的情况,不过审度这三年期间秦庄襄王的作为,我看不到他有更改既有纪年形式的缘由和可能。所以,可以大致判断秦庄襄王还是在沿用以十月为岁首的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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