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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女子骑车坠入无盖窨井受伤,市政一审被判担责八成赔三千
今年3月26日上午7时许,南宁女子李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到五象大道一处辅道时,连人带车坠入一个没有井盖又无任何警示标志的管线井,致其牙齿断裂、下巴留下伤疤。李某将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一并诉至法院,索赔1.8万余元。近日,南宁市良庆法院一审判决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担责八成,赔偿李某3160.26元。
法院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路段属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的范围,缺失井盖的窨井位于其管理的路段内。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其管理的市政道路负有维护、修缮、巡查等管理职责,对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及时修理或通知相关人员进行修复。本案窨井位于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窨井盖完全缺失,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该路段的管理人,对这个缺失井盖的窨井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对李某因井盖缺失摔伤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南宁市城市管理局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人,李某要求该局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车辆应尽谨慎驾驶义务。涉案窨井所在路段视野良好,李某驾驶电动车经过该路段时,未能及时发现井盖缺失情况并避让,她对自己摔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认定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8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因李某无证据证明其因该事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如下: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李某医疗费1881.64元、误工费358.62元、交通费120元、电动车维修费800元,共计3160.26元。
(原标题为《<管线井到底归谁管 一个“等”字成辩论焦点>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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