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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出具首例行政争议调解司法确认裁定书

2022-03-26 16: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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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合理运用纠纷解决资源,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积极协调各方力量,不断探索多元解纷新模式。3月22日,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组织审理了我院首例“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案件。

2018年,通辽市科尔沁区某街道办事处未经吕某同意,将吕某的自有房屋强制拆除。2020年,吕某将某街道办事处诉至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20年9月日做出行政判决书,依法确认某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某街道办事处上诉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决的行政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规定,吕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获悉此情况后,积极主动作为,力争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2022年3月22日,法院会同科区信访局、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辽市科尔沁区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组织吕某等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在现场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吕某与某街道办事处、通辽市科尔沁区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签订三方调解协议,某街道办事处和通辽市科尔沁区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同意将位于建国新城小区某房屋回迁补偿给吕某。

调解协议签订后,吕某等三方共同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案件是民事纠纷案件,2021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36号),明确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面对我院首例行政争议调解申请司法确认案件,承办法官,在没有文书样式、没有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下,认真梳理案件事实、详细审查调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场出具行政赔偿调解裁定书,至此,该起历时五年的行政争议终于告一段落。

今后,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将高度重视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溯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预防、端口把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关清、关佳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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