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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废止“附条件逮捕”:立法审查照亮现实
去年,内蒙古律师苗永军“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对“附条件逮捕”制度进行违宪违法审查。日前,最高检发布通知,今后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所谓“附条件逮捕”,源于2006年最高检制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对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批准逮捕。
从这项制度出台的背景看,主要是为了“打击犯罪”。对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如果因为证据尚有欠缺就作出不捕决定,就可能放纵重大犯罪。通过“附条件逮捕”,“先捕后侦”,便可“法网恢恢”。
然而,“附条件逮捕”违背了“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作为一种“高烈度”强制措施,逮捕限制应有极为严格的法定条件。一旦“放宽”标准,容易带来“滥用”风险。现实中,一些地方“以捕代侦”,对轻罪案件一概适用逮捕,不无“扩大化”倾向,与“少捕慎捕”、“疑罪从无”原则背道而驰。
公民苗永军“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现行司法政策进行立法审查,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根据《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公民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对于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撤销权。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等行使立法审查,有着不少突破。比如,前不久,备受建筑行业诟病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正在全国范围内被清理。
有理由相信,更多类似的立法审查案例还会出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实质审查,就是要确保法律是“良法”,防止“劣法出笼”。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立法审查机制不断诉诸实践,清理“劣法”,就能让公民感受到宪法的魅力和生命力。
从“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被清理,到施行11年的“附条件逮捕”退出历史,这既是公民监督权的落实,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审查”的充分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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