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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6年前劫杀案三嫌疑人归案已过追诉期,最高检核准追诉
7月10日,福建省检察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称,近日,经福建检察机关层报申请,26年前发生在宁德福安的一起抢劫杀人案3名犯罪嫌疑人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该案系福建省检察机关首例在审查逮捕环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涉嫌抢劫罪致一人死亡,虽然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必须追诉。
26年前劫杀案三嫌凶归案,已过追诉时效
福建省检察院消息称,该案发生在1991年3月23日,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三人经预谋携带三角锉刀进入福安市东新路1号梦云服装店内实施盗窃,被店主连某发觉后,嫌疑人持三角锉刀捅刺被害人连某胸、脸等部位致其死亡,而后三人翻找店内抽屉,劫取钱财后逃离现场。案发后,福安市公安局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血指纹三枚,并录入福建省公安厅指纹库。
现场提取的血指纹。 本文图片均来自微信公众号“福建检察”2016年12月,嫌疑人王某的指纹被比对成功,确定系该案的犯罪嫌疑人。2017年1月,三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案发现场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时,距案发已经过去26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的诉讼时效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
福建省检察院介绍,1991年该案案发时,因当时的案件线索较少以及侦查手段有限,犯罪嫌疑人身份无法查明,也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该案不符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诉讼期限的限制”规定。因此,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时,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是否必须追诉,是办案人员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
最高检: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必须追诉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福建省检察院介绍,2016年12月,在锁定该案犯罪嫌疑人后,宁德、福安两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立即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层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在此期间,福安市公安局启动报请核准追诉程序,2017年2月22日将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以涉嫌抢劫罪向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福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2017年3月1日,该院以涉嫌抢劫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批准逮捕。案件经福安、宁德两级检察院检委会先后研究同意,以报请核准追诉程序层报福建省检察院。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福建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在2016年12月获悉本案后,立即指派专人对案件全程跟踪,及时听取案件汇报,提出督促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的同时报请核准追诉的指导意见和案件侦查取证的建议,并要求加强对被害人近亲属的释法说理工作。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该案以报请核准追诉程序逐级层报福建省检察院后,福建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立即成立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此案。
经审查,办案组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作案手段残忍,目前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仍然存在,且案发至今三名犯罪嫌疑人未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不追诉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017年3月24日,福建省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同意进行追诉,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涉嫌抢劫罪致一人死亡,虽然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必须追诉。
2017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核准追诉。目前,福安市检察院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此案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的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尽快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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