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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特岗女工申请提前退休遭拒,绵阳人社局被判撤销决定
四川长虹电源公司(简称“长虹电源公司”)特岗女工马琴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8年以上,她按相关政策向公司所在地的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绵阳人社局”)提出提前退休申请,却被以“非体制内”职工为由拒绝,马琴遂告上法庭。
近日,绵阳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7月9日,马琴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提供的二审判决书显示,绵阳中院认为:绵阳人社局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其对马琴申请的审批行为作出符合政策规定的审查程序,因此其不予批准马琴提前退休的通知书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
四川长虹电源公司挂出的职业危害告知牌。特岗女工申请提前退休遭拒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马琴是绵阳城郊失地农民,2003年通过“聘用农民工”的方式,进入长虹电源公司工作。她说,从2005年开始,她一直负责给公司生产的电源产品喷三防漆(即:防潮、防漏电、防腐蚀),该漆主要含“二甲苯”。
公开资料显示,二甲苯具有麻醉作用,长期接触可导致造血系统、神经系统功能失调。对咽、上呼吸道、肾黏膜、神经和造血系统、皮肤有危害。主要表现为全身乏力、头晕、头疼、呼吸困难、心血管功能失调、失眠、记忆力减退、眼刺痛、鼻出血。能引起皮肤病变,特别是湿疹,及血液病。
马琴认为,她这些年出现的呼吸道干痒、头晕、头痛、失眠症状可能与工作有关。根据相关规定,从事此类工种8年即可申请提前退休,而她已在该岗位连续工作12年。于是,马琴向绵阳市人社局申请提前退休。
但绵阳市人社局回应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只针对“体制内”工人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出台具体细则,明确为“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而马琴是股份制企业长虹电源公司自主招收的农民合同工,不应享受此政策。
2016年5月21日,马琴向绵阳市涪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绵阳人社局同意批复她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
2016年11月30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一审认为,马琴不属于经劳动部门审批办理招工手续的工人、且用人单位亦不属于国有企业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程序违法,撤销不批准退休通知书
马琴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以“将企业职工区别对待,导致不同性质的企业职工在同样的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却无法同等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等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绵阳人社局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不是一项普惠制度,企业自主招用人员不应享受该政策。不批准马琴提前退休的原因有三点:其一,马琴所在的四川长虹电源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上诉人马琴于2003年4月进入该公司工作,系企业自主招收的合同工,不具有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正式工身份;二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政策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其自主招收的工人不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之内;第三,根据四川劳动部门相关规定,“职工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马琴在原审第三人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社保只有6年零4个月,其因失地农民享受一次性趸交的年限无法计入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缴费年限,所以其以职工身份缴纳的社保年限不够。
马琴所在的长虹电源公司也认为,绵阳人社局不予批准提前退休的理由充分。
2017年4月27日,绵阳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认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由市(地、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绵阳人社局属于退休审批的职能部门,应当对不批准马琴提前退休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该局在该案举证期限内,未举证其对马琴的审批行为作出符合政策规定的审查程序,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同时,马琴所在的长虹电源公司的工商登记存在瑕疵。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绵阳市人社局于2016年5月17日对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不予批准马琴提前退休通知书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依法应当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对该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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