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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黑保姆”标准引争议:该启动家政服务行业立法了

于立生
2017-07-07 18:1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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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保姆”有了认定标准。近日,上海长宁区家庭服务业协会公布了拟定的“黑保姆”多项标准,包括有犯罪记录、有偷盗等前科、履历及相关证件作假等。7月6日,该家协会长夏君表示:这些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只是一个建议性的规范,对于列入“黑保姆”名单的家政服务人员,建议家政企业不聘用。(7月7日《北京青年报》)

发生于半月前,致使雇主母子4人殒命的杭州保姆纵火案震惊国人,同时也把家政服务行业入职门槛低导致的乱象纷呈再度拉入媒体聚光灯下。日前《南方都市报》又连续曝出深圳精神病保姆半夜与雇主抢7个月大孩子以及保姆传染肺结核给3岁孩子两起恶性案例,同样令人唏嘘不起。而再联想起2015年广州市曾发生过“蛇蝎毒保姆”何天带一年内连续作案十宗谋财害命杀死老人的极端事件,不能不令人心底发怵并发问:家政服务行业这究竟是怎么了?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因应现实、填补漏洞,防患未然,长宁区家协拟定“黑保姆”多项标准,虽然只是个勉为其难的建议性行业自律规范,约束力或有限,但总体而言,是个好事情,虽然也不无白璧微瑕之处。

譬如,家协设置保姆入职门槛,提出首次入职家政公司的保姆需要提供无“黑”证明,包括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但众所周知,2015年8月公安部即公布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即其一。公安部要求:“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所以,长宁区家协不应建议保姆首次入职须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应建议家政企业在招聘时须去主动联系相关公安部门,了解招聘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以便进而作出排除性选择。

此外,这毕竟关涉到限制有“前科”者的就业权利问题,“黑保姆”名单即便设立也得建立进退出机制,并对“前科”影响求职的年限作出合理规定,而不能“前科”相伴终身,永远一票否决。即以做医生为例,《执业医师法》第15条就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二年的,或者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医师执业证书;限制年限只是两年,而不是永远。总要容许人改过自新。而据夏君说:“黑保姆”名单的期限,还没考虑好,“应该会有期限,如果期限内改正了,经过协会确认,会将人员从黑名单上去除”。

其实,从事保姆工作,原先是要取得职业资格证的,但2015年人社部决定对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予以废止,营业员、美容美发师、摄影师等90种职业不再需要职业资格证,保姆(家政服务员)亦其一。于其他职业而言,此一废止或许确实收到了简政放权、促进就业之效;但鉴于家政服务行业近年乱象迭出,恶性事件频有发生,如今回看,对保姆也不再要求取得职业资格证,或不无矫枉过正之处。

这不能不令人对保姆(家政服务员)的职业特性重新细加审视考量。择要而言之,其一,保姆由原初的陌生人进入雇主家庭,雇主一方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乃至隐私,都部分置于保姆眼皮底下,所以保姆于雇主还真切身利益攸关,需有特殊信誉才便于建立信任;其二,保姆通常除了做家务,所照顾对象多为老人、小孩、病患,属弱势人群,双方强弱不对等,保姆若侵害对方利益很容易得逞;其三,保姆工作有短期性,雇主通常不会长年雇请,由此决定了家政服务行业的高流动性,某种意义上,保姆所服务的其实是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因此家政服务行业也就具备了公共服务行业的特性。

《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由此可见,基于保姆行业的公共服务行业特性,若对保姆实行职业许可制度,设置一定准入门槛,其实是并无法律障碍的。

可惜,目前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无关于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职业准入门槛规定;而且,作为部委规章,其法律位阶也明显不够。这也正是当前家政服务行业进入门槛低并乱象纷呈的一大因由。

《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是时候启动家政服务行业立法并设定相关职业准入门槛了。这样,就可以解决“黑保姆”名单制度约束力有限的问题,更好地促进家政服务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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