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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野外使用明火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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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野外使用明火的公告
2022年3月15日至5月31日是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为有效防止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一、严禁在全县范围内烧荒、烧茬、烧废弃物料等;
二、严禁祭祀、扫墓、上坟时使用明火;
三、严禁在防火戒严区域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烤火、野炊等;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防火戒严区及周边区域擅自进行生产性用火;
五、严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防火戒严区;
六、由未成年人或病、呆,傻等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群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监护人承担一切责任;
七、严禁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及时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森林草原火警举报电话:110
兴和县公安局
兴和县林业和草原局
来源/兴和县公安局 兴和县林业和草原局
编辑/宋洁 白善善
审核/王远飞
新闻热线/ 0474-7215507
投稿邮箱/ xhrmt2019@126.com
声明:兴和县融媒体中心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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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告】关于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野外使用明火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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