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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情侣吵架11楼扔下90公分武士刀,路人被砸当即晕倒
7月1日晚上7点左右,家住鄞州罗蒙环球城小区的小韩一如往常在小区内行走,在她行至8幢12单元时,突然被一个不明物体砸中,当即倒地不省人事。随后小韩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在后脑勺处缝了八针后,小韩才悠悠地醒了过来。
“那天晚上7点左右,我一个人走在路上,突然间就晕过去了,后来模模糊糊有点意识,我就摸了一下自己的头,发现有一个口子裂开来了。”尽管目前经过治疗后,情况稍有好转,但是小韩还是会时不时头晕。在回忆当时的情形时,小韩仍然显得心有余悸。
那么砸到小韩的东西到底是什么东西呢?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竟然是一把长刀!
首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女孩已经被紧急送往医院。砸到小韩的凶器是一把武士刀,刀身长约70厘米,刀柄长约20厘米,重达2.5-3公斤。刀是哪飞下来的?小韩倒地旁边的小区是新型小区,楼层高,住户多,民警的排查工作量很大。直到次日下午14点多,民警在8幢的11楼某房间内发现一个刀鞘,跟现场的那把武士刀刚好匹配,最终将高空扔“刀”的嫌疑人抓获。
经审讯,该嫌疑人姓陆,女,今年20岁,贵州人。今年年初和男友一起搬到该小区租住。7月1日下午16点多开始,陆某和周某两人因为一些琐事开始争吵,一直僵持到晚上19点多,为了想让女友撒气,周某从客厅墙上取下一把武士刀。
“ 这把刀本来是放在客厅的,一开始男友只是想拿刀吓唬一下我,后来他用手握住刀锋的时候我怕他自残,于是上前抢刀,当时我们窗刚好就在那个地方,刀不小心飞出了窗外。”肇事者陆某说。
民警初步推断,那把刀在坠落的过程中可能碰到了墙壁,之后在砸到小韩,否则后果不堪设想。4日,肇事者陆某因涉嫌“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鄞州警方刑事拘留。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空坠物危害巨大,却屡禁不止
6月25日,西安一名初中学生被某小区楼上掉下来的水泥块砸成颅骨骨折,无缘今年中考。
6月27日,一位77岁高龄的李先生在西安电子三路某小区院内被小区五层一阳台上掉下的水泥块砸中头部,随即送入了重症病房。
7月1日早晨,在南通港闸区陈桥佳苑,一辆停在小区里的轿车,就被从空中坠下的玻璃瓶给砸坏了。
7月3日晚上23时许,郑州一写字楼上一大块玻璃从高空掉落,停放在门面店门口的两辆轿车无一幸免,其中一辆红色捷豹车车顶及玻璃以及引擎盖均被砸穿,车身多处被玻璃渣划伤;另一辆黑色上海大众轿车车顶及后玻璃窗被击中,伤痕累累。
高空坠物的威力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大。一块不起眼的小小西瓜皮,从25楼的高度飞下,如砸中头部可致人死亡。
如无法认定主体责任,则全楼一起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从空中掉下东西砸到人,假如找不到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的可能,应由所有住户一起赔偿,除非住户能举证自己是清白的。
目前,高空抛物难题主要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损害后果对应的法律责任就简单得多,按照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确定,轻的仅民事赔偿,重则可能遭到治安处罚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我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以身作则,从自身做起,不随意扔垃圾、杂物,防止高空坠物,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相互监督力度,提醒家人、亲朋,并教育小孩拒绝高空抛物。
(原题为《天呐!11楼掉下把90公分长的刀!差点要了宁波小韩姑娘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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