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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获国赔后再被追诉案续:重审判无罪遭抗诉,二审开庭
3月21日,已年过70的李良毛再次出庭受审,被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此前,该案一波三折,经历了近10年的反复。
2013年10月,李良毛被以涉嫌诈骗罪立案并刑拘,因案件被检方退回后警方迟迟未移送起诉,他曾获得检察机关的国家赔偿。后警方以相同事由再次立案,检方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李良毛判刑3年。李良毛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改判李无罪,之后,检方提起抗诉,湖南衡阳中院于今年3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
此次开庭,检方认为案件主要证据清晰,涉案文件应被认定为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辩护律师则做无罪辩护,认为案卷中相关材料来源不明,李良毛未伪造公文。
衡阳中院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 供图
获国家赔偿后又因同一事由被再次追究
李良毛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湖南祁东办过多家企业,并被湖南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南省乡镇企业家”称号。2008年起,祁东县政府响应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陆续下文对县内多家企业关停淘汰。
伴随这项政策的,还有中央财政配套的奖励资金。李良毛的水泥厂、造纸厂两个厂子均被关停,他申领到奖励资金300多万元。但不久后,他被控伪造申报材料,涉嫌诈骗犯罪,并因此被捕。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李良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立案,同日被刑拘。同年12月6日,在交了两万元保证金后,李良毛被取保候审,一共被羁押57天。一年后,取保候审期满,祁东县公安局将李良毛以诈骗罪移送到祁东县检察院,后被检察院退回。取保候审届满又过了一年,李良毛仍未被起诉,他开始申请国家赔偿。
2018年1月16日,祁东县检察院以“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以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对李良毛被羁押57天进行国家赔偿。
2018年1月16日,李良毛获得了祁东县检察院赔付的1.47万元国家赔偿金。但李良毛对仅赔付他人身自由赔偿金不满,要求返回已被纪委追缴的三百多万元奖励资金。
随后,李良毛又被公安机关以相同的事由再次追究。
2018年11月29日,祁东县公安局将李良毛以诈骗罪第二次移送起诉到祁东县检察院。2019年3月25日,经退回补侦后,警方第三次将该案移送检方。
在指控事实没有新增或变化的情况下,检方将罪名由“诈骗罪”改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李良毛进行了两次虚假国家资金申报:一次是2008年9月,授意会计刘石根,在复印店伪造了部分批复材料,于2009年获得中央财政对祁东县造纸厂的划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76.5万元,李良毛获得241.5万元。一次是2011年2月,授意刘石根利用同样方式申报祁东县三阳水泥厂的奖励资金90万元,李良毛实得71.8万元,其中包括伪造了该厂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等虚假材料。
对于这些指控,李良毛否认。“我没有作假,具体申报材料是会计做的,都是按县里要求来的。当时祁东县经信局下发了一个样本,要求企业根据他们的要求填材料。2008年4月,县里开会,县领导明确表示,要县各个局支持配合我们企业申报。我当时还补缴了三年的环保税35万元。申报搞了几次,因为政策在变,县里根据新的规定要求申报材料。”李良毛说。
多名刑事专家曾向澎湃新闻表示,该案“一事再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存在疑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之后,其上一次立案的效力是否耗尽,其是否有权再次启动立案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程序?法律没有规定,学术研究也不足,其正当性值得进一步论证。”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罗万里认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表明,公安机关对于已经终结的案件有重新立案或者继续侦查的权力,但是要有“新的事实或证据”,且是“主要的、实质的、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6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李良毛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万元。李良毛及其亲属因本案已追缴的非法获利311万元,由祁东县纪委上缴国库;剩余非法所得3.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书对李良毛再被追诉的解释是:“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告人李良毛的国家赔偿申请后,在未通知公安机关纠正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已经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其直接作出赔偿决定,程序不合法,应予纠正。”
李良毛展示他的无罪判决书
重审判无罪:被指伪造的两个证件真实存在
对于上述判决,李良毛不服,提起上诉。李良毛的两名辩护人为他做无罪辩护。
2020年6月1日,该案被衡阳中院发回耒阳法院重审。2021年11月4日,耒阳法院重审后宣告李良毛无罪。
重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良毛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事实所依据的直接证据,刑事侦查卷三(祁东县造纸厂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卷四(祁东县三阳水泥厂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本身系复印件,至今无原件予以核对,李良毛又当庭否认系其提交。而李良毛所作的部分有罪供述及证人刘石根的证言亦前后不一致,其间相互矛盾,且李良毛当庭均作无罪辩护。
其次,公诉机关指控李良毛伪造“两个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际上述两证历史上是真实存在的,无需伪造。另外,公诉机关指控李良毛伪造两个祁东县经发局的批复,经法院查证,其中一个经过了祁东县环境保护局的环评审核,另一个公诉机关经数次补充至今仍然无法查明来源予以核对其所指控的伪造文件原件。
合议庭最后总结,“本案事实存在其他可能性,李良毛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护中所述情形,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排除。”
此外,公诉机关提交的2008年度造纸厂申报材料中出现2009年5月20日的申报材料,明显不合常理。“本案中,类似上述存疑的申报材料不在少数,在此不一一列举。”判决书称。
2021年11月10日,耒阳市法院通知李良毛来领取无罪判决书。
李良毛表示,他接下来要讨回纪检部门当年追缴的资金。
检方抗诉二审开庭,辩护律师继续无罪辩护
然而,2021年11月19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衡阳中院提起了抗诉。
检方抗诉认为,耒阳法院的无罪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有误,应对李良毛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3月21日上午,该案在衡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衡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为李良毛出庭辩护的邓祥瑞、刘长律师均继续作无罪辩护。
检方的抗诉理由主要是三点。一案件的主要证据(卷三、 卷四)即祁东县造纸厂和三阳水泥厂的淘汰落后产能申报材料来源清晰、有效。二、申报材料中“祁字[79]015 号”文件应被认定为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三、祁东县造纸厂不存在重复申报的情形。
对此,辩护律师表示,关于第一点,辩方认为本案卷三、卷四两份申报材料至今仍来源不明,不能据以定案。卷三、卷四中有大量明显不可能由李良毛提供和申报时还不可能存在的文件(比如财政局的拨款通知、政府职能部门的核查表、 财政局的资金审批、拨付手续等),说明这两本资料不是李良毛提供的。
辩方称,关于第二点,形成于祁东造纸厂申报落后产能淘汰将近一年之后、被指伪造的“批复”,不可能是刘石根伪造、李良毛提供的。关于第三点,祁东县造纸厂在李良毛申报之后被重复申报的可能性极大。
庭审持续了一天,法庭表示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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