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疫情时期散布谣言引发恐慌?上海一中院: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眼下,上海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却有人试图发布制造焦虑、引发恐慌的谣言。
3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刑事审判庭的知刑法官们梳理了造谣传谣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一中院介绍,在网络上编造、散播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比如利用流调信息编造他人谣言或者对他人进行辱骂、恐吓的,均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对网络谣言的规制,重在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网络用户因造谣、传谣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应当向他人赔礼道歉、赔偿他人因名誉被侵害而遭受的损失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其他民事权益的,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编造、散播网络谣言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并不限于谣言的编造和传播者,还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遭受网络谣言侵害时,受害者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扰乱公共秩序,行政责任难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以及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比如,疫情期间,一段“昨日上海疫情大爆发”的微信聊天录屏视频在网上流传,警方高度重视,通过溯源找到视频发布者董某某(男,42岁)。董某某供认,因自己宠物店被市场监督部门劝导暂缓营业而心生不满,便虚构“上海疫情大爆发”的语音信息发至朋友微信群,后在网上引发恶劣影响。警方根据上述规定,对董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情节特别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网络谣言的规制,既针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也针对侵犯公民个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其中,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有诽谤罪。在网络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散布或者指使他人在网络散布,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处。当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可入罪。
还有寻衅滋事罪。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类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最高可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上海一中院介绍,此外,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他人的犯罪团伙,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定为黑恶势力,在构成上述相关犯罪时要从严惩处。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