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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基金原总经理黄桦讨薪二审判决出炉,讨回51万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益民基金”)原总经理黄桦“讨薪”案迎来了二审判决。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3月21日披露的《黄桦与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现年54岁的黄桦,于2016年1月1日入职益民基金,双方签订了自2016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2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黄桦对其任职期间的工资差额、报销等款项有所异议,最终提起民事诉讼。
最终,该案经法院一审和二审,最新判决是,益民基金需向黄桦支付工资、报销款、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516354.66元。
一审法院支持2项赔付共计8万元
据判决书,黄桦,男,1968年2月4日出生,现年54岁,目前是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经理。
公开资料显示,黄桦曾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督察长。
2016年1月14日,益民基金公告任命黄桦为该公司总经理。
黄桦和益民基金的劳动合同约定:该公司聘请黄桦担任公司总经理兼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常工作地点为北京;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6万元/月、岗位工资6万元/月,以上薪酬均为税前标准;自双方签约之日起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后三个月为黄桦竞业限制期。
2018年12月27日,黄桦以该基金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益民基金确认已于当日收到该通知,双方认可于2018年12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
不过,黄桦任职总经理期间以及离职之后,对一些薪酬、报销等费用存有异议,最终提起民事诉讼。
在一审时,黄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有4项:1、益民基金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6.5万元;2、益民基金支付2018年度报销款26749.93元;3、益民基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竞业补偿金13.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益民基金承担。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益民基金支付黄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3401.73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益民基金支付黄桦2018年度报销款26749.93元;三、益民基金无需支付黄桦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工资差额1714 719.08元;四、益民基金无需支付黄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203元;五、驳回黄桦的其他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黄桦原本请求的32.67万元费用诉求,只“讨”得8万余元。
二审判决有所变化
此次文书是因为黄桦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4618号民事判决,因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而此次黄桦的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四项,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而益民基金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黄桦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黄桦提交一些新证据:三份电子邮件、基金公司2017年度合规报告的审阅意见、以及一些证明其在任期间的工作业绩等。益民基金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最后,黄桦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46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461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三、益民基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黄桦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工资差额36万元(税前);
四、益民基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黄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203元;
五、驳回黄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桦负担5元(已交纳),由益民基金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Wind显示,益民基金成立于2005年,截至2021年末的管理规模为14.38亿元,行业排名139/149。公司目前有6只产品,包括5只灵活配置型基金和1只偏股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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