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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违法强拆赔偿,不让守法者吃亏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且还公布了9起参考案例,其中有6起案例涉及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包括强拆城中村、农房拆迁改造等情况。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上位法是《国家赔偿法》,这一次最高法公布的司法解释,是对既有的法律的细化,进一步强化了《国家赔偿法》里的“全面赔偿”的原则,在司法政策层面进一步扩大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做到“应赔尽赔”,在行政机关被认定违法的前提下,保障公民受到的损害得到充分弥补,不让守法公民吃亏,不让违法的行政行为“逍遥法外”。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赔偿权利”,也是“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产权,贯彻平等保护产权原则”。
“无救济,则无权利”,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财产权受到非法侵害之后,应该得到充分救济,包括恢复原状、经济赔偿等等。如果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得不到等价、公平的赔偿,权利就会被折扣,就会导致产权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得不到全面贯彻。
最高法这次有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核心就在让公民遭遇行政违法的情况下(包括未与公民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或者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就强拆),得到充分的赔偿,不让宣判强拆违法的行政判决成为“白条”。
首先,最高法明确,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说,公民打了长达几年的官司,行政部门还被法院一再认定违法,结果得到的赔偿反而“得不偿失”,那么就“有纵容行政机关违法之嫌”。
其次,最高法明确不仅要赔偿房屋本身的损失,而且还要赔偿房屋里的动产损失。如果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较快,再按强拆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最高法明确“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作为赔偿标准。
第三,最高法明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避免司法程序空转,人民法院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应当依法对行政赔偿请求一并作出实体裁判,这样就避免公民因为同一件违法强拆而打两个行政官司(违法确认之诉、赔偿之诉),减少讼累。这是人民法院基于“司法最终原则”主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
拆迁、征地、城中村拆违等议题很敏感,很容易引爆社会冲突和矛盾,但是把这些棘手的问题纳入法治渠道中解决,司法能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赔偿标准全面覆盖其真实损失,法律不让守法者吃亏,自然就彰显出法治的力量,就避免了矛盾被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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