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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参: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更着眼于跨行业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又有最新部署。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日前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关于房地产企业,要及时研究和提出有力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应对方案,提出向新发展模式转型的配套措施。”人民银行日前批准两家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将实质控制多类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纳入监管,推动非金融企业有效隔离金融与实业,防范风险交叉传染。在制度建设层面上,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要“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旨在提升系统性、跨行业的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当前,我国金融风险日趋收敛,稳定基础更加牢靠,金融监管制度“安全网”也逐步织密。展望未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作为金融稳定制度的顶层设计,金融稳定法将加快制定推进。
多措并举防范化解风险
当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仍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
针对房地产领域,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日前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关于房地产企业,要及时研究和提出有力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应对方案,提出向新发展模式转型的配套措施。”随后,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多部门相继释放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积极信号。
除此之外,日前,人民银行批准了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筹)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许可。“自2021年6月、8月受理两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以来,不到一年时间落地首批两家金融控股公司牌照,充分体现了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的重视,进一步补齐金融监管短板,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郑忱阳认为。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依规开展已受理企业的审批工作,稳妥有序推动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设金融控股公司。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的“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更是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这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也是一项全新的探索。
“当前,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对于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筑牢金融安全网具有特殊意义。”中国银行高级研究员李佩珈指出,一方面,在需求收缩、供给放缓、预期减弱的背景下,未来金融机构面临资产劣变风险上升,尤其是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增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有利于实现对问题机构的快速处置,实现处置流程的程序化、市场化,达到降低处置成本目的。另一方面,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也是构筑金融制度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通过对问题机构的处置和帮扶,能够有效维护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防止金融风险向其他行业扩散,从而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引关注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在国外已有先例。据光大证券首席金融业分析师王一峰介绍,从发达经济体实践来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主要有美国有序清算基金、欧盟单一处置基金、德国金融市场稳定基金等,这些基金多由财政部门牵头,资金来源分为事前积累和事后募集两种。
目前关于我国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具体制度设计官方尚未揭晓。业内人士预计,该基金将由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共同注资参与建设,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政府与机构力量的有效配合,有力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与我国金融领域各个子行业已经建立的行业专属保障基金不同的是,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更着眼于跨行业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视角更加宽广。
例如,银行业的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业的保险保障基金、信托业的信托保障基金,均是针对单一行业的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则从整体角度出发,不针对某一特定金融行业,更为关注跨行业之间的风险防范与处置。甚至可能不局限于金融体系内,对地产行业、地方政府债务、大型企业以及资本市场等特定领域可能出现的风险亦会比较关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任涛认为,整体上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覆盖范围较广、覆盖领域较多,整体性视角更为突出。
王一峰同样认为,单一行业的相关保障基金在处置一些重大金融风险时的能力相对有限,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更侧重于有效化解问题金融机构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整体金融稳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原所长张承惠表示,可以考虑把已有的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整合在一起作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从而更有效率地处置风险。
持续织密制度安全网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底盘稳健,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也日趋完善。
业内人士呼吁进一步完善金融稳定制度顶层设计,持续“织密”制度安全网。根据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岳仲明在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的表述,金融稳定法是2022年将初次审议的立法项目之一。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指出,制定金融稳定法有利于健全金融稳定顶层设计,对现有法律法规中零散的、不成体系的风险处置规定进行整合,建立统筹全局、体系完备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早期干预、风险处置机制,补足风险处置制度短板。
“金融稳定法的出台有利于处置风险事件措施的法定化、常态化。近年来我国金融管理部门成功处置了多个风险事件,积累了宝贵经验。”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说,有必要及时总结相关工作机制和成熟做法,并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制度,依法确定风险监测预警及早期干预、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和处置救助等一整套完备的措施体系。
(原题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或着眼跨行业风险防控织密安全网 金融稳定立法将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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