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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购新政:郑州新房价不得高于去年10月周边房价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信息,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6月2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建房〔2017〕80号文件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对于河南省住宅用地供应、房价限制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
通知中特别提到,郑州市新备案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不高于2016年10月份周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商品住房库存周期在12个月以下,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同比增幅超过30%或价格同比增幅超过20%的市、县(市),新备案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不高于2017年4月份周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水平。
通知指出,要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商品住房销售同比增幅超过20%或价格同比增幅超过10%,且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低于12个月(含12个月),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去库存周期18个月以上的市、县(市)要减少以至暂停住宅用地供应。
通知称,各市、县(市)要根据上年度12月份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当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当年供地计划要比上年度减少30%以上;12-6个月的,当年供地计划要比上年度增加20%以上;6个月以下的,当年供地计划要比上年度增加30%以上。要加快供地节奏,力争上半年完成全年供地计划的50%以上,三季度末确保完成全年供地计划的70%,年底前全面完成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对未按要求完成年度供地计划的市、县(市)政府要进行约谈问责。
通知还提出,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严肃查处。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
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预售许可后,企业必须一次性公开每套准售房源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价外费用,不得捆绑销售车位以及设置其他附加条件。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根据市场变化确需上调的,必须提供充足的调价依据和理由,并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
这已非河南省近期第一次出台楼市调控政策。 2016年10月,郑州市人民政府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对郑州市市内五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同年12月份,又通过限贷政策升级,对楼市进行调控。
今年3月,郑州市又出台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不再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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