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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排除非法证据:让正义“不打折”
根据我国的证据标准,认定一个公民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现实情况却是,许多证据材料并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取得程序违法,所以不具备“可采性”,就是说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比如,以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供述,如果作为“合法证据”,就意味刑讯逼供“合法化”,这也是很多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源头。审视佘祥林、聂树斌等诸多案件,都有“非法证据”踪影。强调“排除非法证据”,既是对程序正义的坚守,也是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强烈否认。通过刑讯取得的证据——“毒树之果”必须被严格排除。
从这次《规定》内容看,最大的亮点,便是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入手,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如果说,2013版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搭建了“程序正义”的框架骨干,而《规定》的出台,则是用“一砖一瓦”筑起了正义大厦。
程序上的瑕疵,需要通过程序来“消除”,这也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同样,“非法证据”需要依法“认定”和“排除”。如果将“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任由某一机关或个人处置,失去了程序约束的绝对权力,就有可能顶着程序光环,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正。《规定》严谨的排除程序,也让“非法证据”的排除,更经得起检验。
当中国的宅男宅女们,对日剧《李狗嗨》(LEGAL HIGH)里“为了赢,可以不择手段”的律师算不算正义,聊得正嗨时,不要忘记,中国当下的司法语境是:如何严格杜绝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认真对待律师提出的无罪证据?
这正是之前中央深改组,以及这次“两高三部”严肃讨论的中国法治话题:让程序正义“实”起来,“排除非法证据”是最关键的一步。下面的问题是,怎么让法律刚性运行、不打折,不让恪守法律的司法人员感到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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