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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风靡校园的“牙签弩”是玩具还是管制器具,谁来监管
几元一支的“牙签弩”一度热销中小学校园,近日被全国多地警方紧急查缴。相关测试显示,“牙签弩”用金属针射击,可穿透石膏板、可乐瓶,时速甚至达到256公里。
各地家长急呼“保护孩子”、“加强监管”后,电商平台的类似商品已被大规模下架。然而,不幸还是发生:6月19日,新疆一名10岁男童被同学用“牙签弩”意外射伤右眼,致眼角膜破裂,即便经过治疗,视力也再难恢复到1.0以上。
既然暗藏“杀机”,又被视为“违禁”,那么“牙签弩”究竟是“玩具”还是属于被列为管制器具的弩?该谁监管?一旦发生致伤事件,该由谁来担责?
“牙签弩”是不是弩?律师称没有明确标准
“打擦边球钻法律的空子。”6月20日,成都市工商局在其官方微博中通报道,“牙签弩在玩具的外表下,隐藏了商品的危险性。”
近日,山东、四川、云南等全国多省市都在紧急查缴“牙签弩”,地方公安部门与工商部门联合出动,重点对中小学周边展开摸排查扣。
危险的“牙签弩”是否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看,弩肯定是属于管制器具的,但是‘牙签弩’是否属于,仍不明确。” 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彬介绍。
张兴彬表示,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设立弩制造企业、使用单位购买弩及运输弩均需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国家明令禁止个人买卖或持有弩。
“根据此规定对于‘弩’的定性,弩具有枪支、管制刀具的部分功能和特性,属于危险物品。如不严加控制和管理,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公共安全,必须加以制止。”但张兴彬同时指出,此规定并未对弩的材质进行细分。在他看来,牙签弩应也属于弩的一种,“其生产、销售和持有都应属于严控范围。”
那么,“牙签弩”是否属于“武器”?
据新华网报道,澳门特区政府司法警察局6月20日发表致全澳门学校及家长的公开信,称近期以来邻近地区出现一种名为“牙签弩”的武器,虽然其设计貌似玩具,但功能却和真的弩一样,可将牙签当箭射出。公开信还称,倘若使用上述武器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有可能会触犯澳门特区刑法典。
“武器只是生活中的概念,法律中对于什么是武器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中一般都称为‘凶器’,但其范围很广,用于违法犯罪的器具都可以称为凶器。”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正强介绍。
“公安部对于什么是管制刀具出台过明确的标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2007年印发),但对什么是弩,仍然没有明确的标准。”王正强称,公安部曾经发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器具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哪些属于管制器具、包括弩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器具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弩的概念,就是利用机械装置来发射各类箭头、钢球的物体。但这只是征求意见稿并未实行,所以到现在为止,对什么是弩、什么属于管制器具范围内的弩,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牙签弩”是不是玩具?玩具标委会正征求专家意见
对于大部分商家而言,“牙签弩”都被当作玩具来售卖。射伤新疆10岁男孩右眼的“牙签弩”,就是同学用3元钱在校门口购买的。
在“牙签弩”被各大电商平台“封杀”前,价格从十几元到数百元的“牙签弩”在众多网店中都有售卖,木质、合金制等各类样式繁多,不少“牙签弩”介绍中都带着“玩具”“模型”等标签。
那么“牙签弩”是否属于玩具?
澎湃新闻联系到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玩具标委会”)咨询,对方回复称对于“牙签弩”是否属于玩具,玩具标委会内部也正在征求专家意见,暂无准确回复。
澎湃新闻查阅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GB 6675-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2016年1月1日实施),该部分即由玩具标委会归口。
此标准中明确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5类玩具,其中包括“投石器/弹弓” ;20类产品在本部分中不认为是玩具,包括“带有尖头弹射物的产品和游戏用具,如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
但在标准中,并未提及“弩”及含有“弩”字样的相关产品。
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向澎湃新闻表示,其也接到了一些消费者及政府部门的询问。对于“牙签弩”是否属于玩具的界定问题,已经向玩具标委会反映情况,正在等待回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在2005年发布公告,决定对部分玩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告称,自2007年6月1日起,凡列入认证目录内的玩具产品,未获得认证证书、未加施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澎湃新闻观察到,该认证目录共有6大类产品,其中弹射类玩具,包括“各种带有弹射机构的弹射玩具,如:以弹簧、弹性绳、气压式蓄能的弹射玩具”及“各种非蓄能弹射玩具,如:玩具弹弓、玩具飞镖等”。
而在该目录中,同样也未提“弩”,并且没有含“弩”字眼的相关产品。
律师:孩子受伤害,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学校均有责任
“无论牙签弩属于什么用具,只要有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的,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张兴彬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第六十条还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生产和销售环节就明确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向未成年人销售,放任这种伤害意图的扩大的,生产方和销售方也需担责。”
张兴彬同时指出,校方也应负起责任。“学校应该给未成年学生营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如果有学生带这种有安全隐患的用具到校,造成了其他同学的伤害,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此外,校方如果发现这种器具在校园周边售卖,也有义务去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在张兴彬看来,对于“牙签弩”的监管需要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各司其职。而王正强认为,由于“牙签弩”一般都被当作玩具,其管制更多地要依靠市场监管部门。“牙签弩属于玩具的话,也应该有一个安全标准,这属于市场监管的范围。”
王正强称,如果发生牙签弩伤人的情况,多方都应担责。“家长对孩子有监管责任,应及时制止;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而言,其产品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对购买者和使用者造成伤害的话,也应按照侵权责任法进行赔偿。”
“但从治安管理的角度看,是没有明确依据来对这些销售行为进行处罚的。” 王正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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