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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为什么没“碰撞”,也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本案中,很多人对于交警认定存在疑虑,认为车辆与非机动车之间未发生接触、碰撞,不应当承担责任,甚至对于该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都持怀疑态度。
有句话大家不会陌生,就是“判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可见,是否发生“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只要车辆在道路上发生“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均属于交通事故。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本案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了相关事实:涉案机动车驾驶员确在转弯时,并未让直行,且未尽到安全谨慎观察义务,再进行通行,其是在进入道路后发现左侧直行的电动自行车时,才采取的停车让行。这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至于电动车的驾驶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自己没有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原则下就进行通行,在遇到左转弯已进入道路的驾驶车辆,避让不及,未确保安全通行,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浅显地讲,就是我们常讲的“朴素正义观”,即,犯多大的错承担多大的责任。机动车车主违反交通规则在路口转弯时,未减速避让,导致行人避让受伤。虽然未发生碰撞,但是行人受伤是由于机动车的违规行使导致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行人自身也有违规行为,与机动车的违规行驶共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理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同等责任。
本案中,双方事发现场的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双方对于这次交通事故发生都具有过错,也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之违法行为皆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双方应根据自身过错的大小来承担同等责任。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警方的事故责任认定的合理性。
除此之外,在机动车辆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为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与行人的血肉之躯相比,处于强势地位,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需要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一旦发生事故,不要慌张,应第一时间下车查看,救治伤员,报警处理。切不可肇事逃逸,否则不论主客观是否存在过错,都将承担全部责任。
(作者系北京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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