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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谈“神医”刘洪滨:未经审批的违法广告由谁监管,应明确
近日,“神医”刘洪滨(也作“刘洪斌”)频上头条,引发大量对医疗、药品领域屡现虚假广告现象的关注。
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谈到刘洪滨事件时,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广告。
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作关于检查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就指出,近年来我国局部地区特别是基层地区,药品相关企业和机构的主体责任淡化问题以及违法的药品广告散布等依然存在。报告建议,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力度,特别是要严厉打击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有些无良商家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邀请人员冒充专家、患者,大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艾斯海提·克里木拜说,以保健品冒充药品和夸大药品疗效,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但根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与监督管理机关分别属于药监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
“这种责权不统一、审查与监管分离的管理体制造成监管工作的脱节,不利于药品广告监督管理,给违法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以可乘之机。”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建议,应规定药品广告只能在医药专业刊物上发表,同时对保健食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定性为假药予以打击。
在分组审议时,莫文秀委员提到了最近备受关注的“神医”刘洪滨。她说,电视广告是老百姓获取用药信息的来源之一,但刘洪斌那些低劣的医药广告,竟然能在大庭广众之下招摇撞骗,实在令人震惊。她建议药品管理部门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药品广告的严格管理。
“一个老太太在9家电视台进行多种药物的非法宣传,一些电视台上为何反复出现这一类非法广告,值得深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义斌建议,严厉禁止在公共媒体进行非法药品的宣传和广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陇德也重点提及药品广告问题。他说,药品广告问题已到了泛滥地步,特别是到了基层,打开电视、打开广播,到晚上基本上都是违法广告,欺骗误导老百姓,影响了老百姓获得正确、科学的治疗。
王陇德表示,产生虚假医疗、药品广告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除了一些企业违法外,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59条规定,药品广告由药监部门审批,第61条规定违法的广告由工商部门来处理。“那么没有经过审批的违法广告谁来监管?法律规定是不明确的。”
王陇德还指出,有些基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发现问题后,不直接履行监管职责,而是等到上级通报后再进行查处,导致基层出现大量违法的虚假广告。他建议,药监、工商、广电等相关部门应联合研究重点问题,清晰分工并制定工作程序、规范,明确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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