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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激活“休眠”的正当防卫
——不管死伤者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其家属、亲属往往以此为由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有的甚至形成集体闹访,危及社会稳定。
——决不能让正当防卫人“出力不讨好”,甚至“流血又流泪”。
——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
……
这些指陈时弊、痛快淋漓的金句,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写于于欢案二审改判之后的7000字长文——《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的负责人之一,沈德咏对于中国正当防卫的积弊可谓洞若观火。
的确,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条款正在沦为“僵尸”条文,法定的公民自卫权利被异化为“谁死人谁有理”“谁伤重谁有理”的“唯结果论”,没有顾及法律设置正当防卫制度本身应有的弘扬正气、震慑犯罪的社会功能;正当防卫的边界,也由法定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各种“土政策”加码限制,变成“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必须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去年,福建的“失主追小偷,小偷滑倒死亡案”,当事人一度被追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深圳一名保安猥亵女网友,被见义勇为的大学生小涂打伤,结果当地警方以“防卫过当”刑拘了小涂。
正当防卫本是一个刑法的基础性问题,但长期以来,法律学术界、司法机关、律师界对正当防卫标准“各说各话,各唱各调”,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执行标准,不少地方“土政策”横行,如此种种难免影响司法裁决的公信力。
这次于欢案的二审改判(推翻了一审关于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应该成为“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契机,正当防卫标准不能再靠口水解决。
司法机关不能再居高临下地设置公民的正当防卫的标准,而是应该有“换位思考”意识——“我是当事人,应该怎么办?”法治是具体的,它应该能实实在在地帮到我们,应该可以解答“当我的母亲被凌辱时,我如何做才算合法”这个现实问题。
个案的问题要解决,曲突徙薪一样重要,正当防卫的适用标准制订,应进入国家的法治议程。这次沈德咏提议采取“指导意见+典型案例”形式,确立正当防卫制度法律适用“由具体到具体”的参照标准,这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激活正当防卫制度,这将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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