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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宏观经济大盘,3月以来多项减税降费政策密集落地
减税降费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今年3月以来,针对中小微企业、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等的减税降费政策密集落地。
3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对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的增值税进行优惠延长、暂停预缴或免征。一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二是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至今年年底,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至今年底,在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3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提到,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同样在3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预计今年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一方面,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今年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
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其中,会议提到,要尽快推出增值税留抵退税实施方案,确保税款按既定时限退到企业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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