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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试制度”,深圳按下了部分行政法规实施的“暂停键”
文/余宗良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自贸创新中心主任,经济学博士后
2022年3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5号),中央为深圳适用有关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按下了“暂停键”,一如既往地期待深圳发挥好“为国家试制度”先行示范区作用。
一、在深圳暂停适用的相关行政法规
根据批复的有关规定可知,为促进要素便利化流动,赋能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此次暂时调整实施的《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船舶登记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主要涉及货物贸易、市场准入等。
(一)消除货物贸易的壁垒。为促进货物贸易自由便利,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要求,对于临时出入境的货物免税或免担保,尤其是对于会议性、传媒性、科研教育文体性、样品及直接的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进行免税或免担保,并且对临时出入境物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调整。此次,深圳先行示范暂停适用《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标国际高标准规则及通行做法进行了回应,对深圳市内游艇自由行实行免担保政策。
(二)放宽服务业的市场准入。设定股比限制、增加审批环节及流程是市场准入壁垒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服务业领域时常使用。当下,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并重开放已成为国际经贸往来的共识,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欧盟全面投资协定》(CAI)到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以及中国各大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的改革创新都将服务业的开放作为重点。此次,暂时调整实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允许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股比不受限制;暂停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甲、乙级资质,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与管理。
二、“以微知著” 从几点暂停事项看趋势
虽然此次国务院批复涉及的行政法规只有四部,并且只有四条规定,调整对象主要是游艇自由行免担保问题和船舶登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市场准入问题等。“一叶知秋”、“以微见著”,从此次国务院同意深圳调整实施的事项可知如下几点趋势。
(一)改革创新的于法有据。大国治理复杂程度高、难度大,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面对着大量未知和不确定因素,既有硬骨头需要啃,也有无人区需要闯,但不是毫无法律依据、野蛮生长式的改革开放,而是于法有据。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之后,立法引领改革模式更加明确,此次的深圳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法规既是体现。
(二)改革创新的“众乐乐”。在国际社会主义转型发展的历史中,有两种改革模式,一种是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罔顾国情和历史背景而毕其功于一役的“休克式疗法”;一种是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增量逐步稀释存量的边际模式。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在局部区域和领域双轨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之后在全国推广,从双轨转向单轨,试点—推广—趋同,这是中国转轨型经济社会的重大特色,也是重要的“中国经验”,所以,才有深圳先行示范的定位。此次批复规定,试点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这说明,深圳先行示范经验成熟、试点行之有效要快速复制推广,而不是垄断性的专享红利,改革开放以及先行示范的目标是“众乐乐”而不是“独乐乐”。
(三)制度型开放的转向。以开放促改革、促创新、促发展,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经验,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历程,到20世纪90年代处加入WTO,再到当下新时代的制度型开放,中国经济要不断与世界循环畅通、开放发展。为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习近平总书记于2018年12月首次提出制度型开放:“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也专节部署“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当下,中国不断提升制度话语权,加快参与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制定,针对高标准经贸规则的“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 ”导向,中国不断调适相关规定,并在局面区域、局部领域先行先试,此次深圳暂停适用行政法规就是一个回应、调适,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和做法,减少临时出入境货物的壁垒,放宽船舶登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市场准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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