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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议事厅|拿下“立法权”后,浦东要大胆试什么?
去年7月,上海浦东新区正式“拿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以下简称“引领区”)。彼时,同步引发热烈讨论的是,浦东被赋予了“立法权”。
《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表示,“比照经济特区法规,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足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变通规定,在浦东实施。”
某种程度上,这对浦东以及上海都是划时代的一步。
众所周知,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作为探路者的浦东想要继续向更加完善的制度靠拢,必然需要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意见》下发时,浦东新区也回应,接下来建设引领区,将抓好法治这个重要保障。
也因此,拿下“立法权”之后,外界都在翘首等待浦东将如何使用这个重要支持政策。
随着近日两份重要文件发布,答案可见一斑。
3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 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发布。
聚焦知识产权、涉外商事、金融等领域
“此次《实施方案》旨在推动建立完善与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司法保障体系。” 3月9日,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上海高院副院长陈昶表示。
具体来看,《实施方案》及《实施办法》的重点在哪里?
官方解读中,《实施方案》有三个层次。简而言之,一是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涉外商事以及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二是健全破产审判机制;三是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和多元解纷的能力。
相对应的,上海浦东法院院长朱丹表示,今后将重点聚焦四方面工作——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金融纠纷解决;涉外商事审判;消费者健康权益保护。
可以看到,涉外商事、知识产权保护是文件中的两个重点,分别服务于上海浦东开放和创新的两大重要使命。进一步,这两方面的司法服务也将直接影响外商投资的信心。
举个例子,2019年,上海法院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一审落槌。原告是一家生产销售运动器材、健身课程的美国企业,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在国内注册有“MOTR”商标。2018年原告发现国内一家企业在展会上推销“MOTR”商标的同款健身器材,有多种渠道销售,而该企业在2011年已因出口西班牙的产品涉嫌侵权而被原告发函警告,当时承诺停止侵权行为。不想几年过去,又故态复萌。
经上海浦东法院审理,最终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00 万元。在当时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更彰显了中国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决心。
胜诉的美国企业在判决生效后写给法院的信函中称,通过该案,确信中国已经建立了有效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一样得到有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这份判决将会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及开展业务的信心。
实际上,自2013年上海自贸区建设之初,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商事审理已是上海重点探索的领域。时下,随着引领区的建设,有望迎来新的突破机遇。
例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朱丹表示将推进“准确把握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实施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探索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同时,《实施方案》提出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建立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在涉外商事审判方面,重点工作包括了全面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完善域外送达和协助调查取证方式。《实施方案》也提到系列措施,如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准确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支持境外知名仲裁及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在浦东新区设立业务机构;探索引入外国法查明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诉讼制等。
这一切的努力,对于浦东,是希望凭借良好的法治环境,稳定市场预期,保障交易自由和安全,增强中外投资者信心,促进浦东对全球市场的吸引力和资源配置能力提升。
推动营商环境迈向国际化法治化
“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自主创新发展的时代标杆,全球资源配置的功能高地……”《意见》中明确了浦东打造“引领区”的五大战略定位,上述则是五大定位中的前三项。
浦东身上的担子不轻,在其“十四五”规划中,列下许多与配置全球要素资源相关的任务。例如,继续支持外国投资者在浦东设立全球研发中心、推动海外前沿科技成果在浦东落地转化、建立全球高端人才引进“直通车”制度等。
与之配套,浦东提出为这些主体在跨境研发通关、跨境金融服务、出入境和停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支持举措。
过去多年,围绕“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上海自贸区做出诸多努力,比如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绝大部分外资企业可通过备案设立,免去层层审批)。
从吸引全球资源的角度看,这一系列的努力,较大程度解决了许多外资企业“走进来”手续繁琐等系列问题。这也与此前重点推动行政审批权下放的改革节奏相吻合。
当“走进来”变得方便后,更重要的问题是,扎根发展的环境是否足够有利?不少人看好中国的市场和发展潜力,但出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等一系列的客观差别,一些主体对于能否得到法律保护、能否被公平对待等问题仍有观望情绪。
比如上文提到“推动海外前沿科技成果在浦东落地转化”,这必然要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在浦东投资、办企业还将可能涉及许多商事纠纷、金融纠纷。实际上,自自贸区落地以来,推动中国仲裁与国际接轨的呼声并不少,业界也在持续努力。
机遇是,当下,“放权”的改革走到“立法”层面,可助力浦东更好的推动营商环境建设从便利化走向法治化、国际化,进一步与国际规则接轨、提高全球资源配置能力。
此时,两份文件《实施方案》、《实施办法》更显意义深远,其中也对许多涉外商事、涉外知识产权中的难题进行了回应。
例如,曾担任16年律师、7年法官的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商建刚表示,在涉外商事和涉外知识产权方面面临着“送达难”。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认为可以使用电子邮件送达,但有观点认为要求用外交途径送达。外交送达需要文件层层上报,时间周期长。同时,文件什么时候送达到境外,其中的环节、信息难以跟踪。
对此,《实施办法》提到,“完善域外送达和协助调查取证方式,……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尝试涉外商事案件域外电子送达”。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领域的案子,更容易面临证据规则难以把握的问题。
例如,根据2020年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是“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
“这里的可能性较大,是多大呢?”商建刚解读,立法只能写到这个层面,没办法再细化了。同时,这一条适用的情况是,产品不是专利,但制造产品的方法是专利。“如何推定被告产品是不是用专利方法制造?如何去把握证明标准?这需要法官有比较多的生活经验和行业经验。”
对于《实施办法》在知识产权方面强调的“准确把握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商建刚认为,这可从提高法官审判能力、细化证据规则、做好法律释明工作等三方面入手。细读《实施办法》,其中正提出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知识产权诉讼指引和证据规则的制定和运用”等系列措施。
过去多年,上海自贸区曾向全国贡献上百项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未来,“引领区”如何实现新的突破,诞生新的经验、乃至将好经验以法规规章等形式固化下来,也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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