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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回应视听节目服务被关停:上传非节目类视频不受影响
6月22日晚间,新浪微博官方发布公告,对视听节目服务被关停一事作出回应。
新浪微博在公告中称,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只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微博用户,才能上传视听节目,没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用户,不能上传视听节目。微博用户上传非节目类视频不受影响。
上述公告还称,新浪微博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严格加强视听节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视频服务,也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发布通知称,针对“新浪微博”、“AcFun”、“凤凰网”等网站在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并且大量播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时政类视听节目和宣扬负面言论的社会评论性节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近日发函责成属地管理部门,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关停上述网站上的视听节目服务,进行全面整改。受此消息影响,在美股上市的新浪微博股价开盘大跌了近10%。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该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在这则回应中,新浪微博方面没有直接提及平台自身的“无证驾驶”问题,参考的是2016年12月16日广电总局发布的《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规定》。
根据该《管理规定》,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管理规定》还明确表示:“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
也就是说,当微博用户没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又通过个人微博账号开展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时,微博作为平台,便成为了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应当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
而在微博平台“无证驾驶”时,就只能要求:没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用户,不能上传视听节目。
如何判定用户是否持证,并审核处理无证用户上传的视听节目内容,成为了微博平台进行内容监管的重要任务。
对此,新浪微博方面的声明是“严格加强管理”。
至于具体的管理措施微博方面并未披露,仅表示“需要时间尽快去执行。”但这无疑是个巨大的工作量,根据新浪微博5月发布的2017年度第一季度财报,截至2017年3月31日,新浪微博月活跃用户已经达到3.4亿。
值得提出的是,新浪微博在回应中还提及,微博用户上传非节目类视频不受影响。
视听节目和非节目类视频的边界到底如何,也是关注的焦点。
目前,广电总局仅对“视听节目”有着明确解释(详情请见文末),《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上也会对该持证公司所提供的视听服务进行界定。比如,腾讯网所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显示,腾讯网可以提供的业务类别为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心的第二项: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不含时政类视听节目)。
下为新浪微博回应全文:
北京时间6月22日下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通知称,已于近日责成属地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关停微博等网站的视听节目服务,进行全面整改。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只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微博用户,才能上传视听节目,没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用户,不能上传视听节目。微博用户上传非节目类视频不受影响。
微博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严格加强视听节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视频服务,也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微博
2017年6月22日
【新闻附件】什么是互联网视听节目?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7年4月7日下发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目前互联网视听节目主要分为四类。
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前文所提及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进行明确的界定,持证机构必须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服务。
【新闻附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含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面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网络平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等技术支持。
二、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通知》还要求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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