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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宣传 | 意向书≠预约合同,进来了解二者“区分典”
想买房的小明在经历“跳单”风波后,终于与卖家谈妥了价格。卖家同意将房屋卖给小明,但还需要协商细节,小明担心房屋被别人买走,便与卖家签订房屋预购协议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预购协议约定一个月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不料一个月后,卖家反悔,要求加价10万元,否则将房屋另售他人。
小明
明明说好的价格又临时加价,真是太不诚信了,我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达成的只是购买意向,还没签正式合同呢,不算违约。
卖家
花小编
好久不见!就让我请来王法官答疑解惑吧~
王法官
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锁定交易机会,以便将来订立正式合同。因此,预约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含有买卖双方、买卖标的、价格等基本交易信息,最重要的是应具备关于将来订立合同的约定内容。
卖家说我们只是达成购买意向,那购买意向与预约合同有什么区别?
小明
王法官
日常生活中达成的意向协议、意向书具有多种性质,需要结合协议内容对其性质进行区分。
第一种:如果意向书仅表达了双方交易的初步设想,仅是一种愿意继续磋商的意向,双方并不希望受其约束,应当认定为意向性协议。意向性协议的内容一般比较简单,可以作为之后商谈订约的基础,对各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种:如果意向书具备合同的基本要件,且明确包含了未来订立合同的意思,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法定合同的一种,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依约遵守。
我和卖家已经约定一个月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了,但是他现在却反悔了,我该如何维权呢?
小明
王法官
卖家单方违约的,你可以请求他承担约定或法定的违约责任。
我翻阅了民法典,继续履行也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我和女朋友都很喜欢这套房子,我可以请求卖家继续与我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吗?
小明
王法官
很好,做法律的好朋友了。继续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但预约合同继续履行的内容即签订正式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不能强制对方缔约。
??不明白了……
小明
花小编
王法官要去开庭了,这次先讲到这里,下回再请她来讲个案例答疑解惑。
来源 | 花都法院综合庭
原标题:《民法典系列宣传 | 意向书≠预约合同,进来了解二者“区分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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