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广州:改革创新四类失误或可免责,不影响提拔、评优
改革创新中难免出现失误,因此而要负责任,影响仕途,有些冤枉?从现在起,锐意进取,勇于尝试,积极探索的党员领导干部不用再为此纠结!
昨日(6月20日)下午,记者从广州市纪委监察局举行的廉洁广州建设网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市纪委牵头制定了《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改革创新领域的四类失误,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时,可以免责。“失误”若被免责,将不影响当事人日后的提拔任用、评先评优。
广州市纪委监察局新闻发言人、市监察局副局长蔡鹏浩介绍,考虑到国有企业的相对特殊性,市纪委已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另行起草了国企相应制度,作为《意见》的配套文件,拟以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名义联合印发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旨在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环境。
解读《意见》关键词
“失误”若被免责不影响日后提拔任用
三个原则
广州市制定出台《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意见》有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鼓励改革、激励创新。不因改革创新的一般性失误影响对党员干部的提拔使用,不因先行先试的无意过失改变对党员、干部的客观评价,旗帜鲜明地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是非。——开展宽容失误工作的主要目标。
二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市情、尊重历史、尊重改革规律,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认定是否宽容失误的重要标准。
三是严明纪律、严惩谋私。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坚决防止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开展宽容失误工作的纪律要求。
五类领域
宽容失误的适用内容集中于改革创新领域,具体包括5类。
“《意见》是问责制度的重要配套,适用对象与问责对象一致。”蔡鹏浩介绍,《意见》适用的对象为党的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以及在上述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意见》,宽容失误的适用内容具体包括下列5类:
1.推进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改革及相关试点工作;
2.承担无先例遵循的探索性工作或科技创新工作;
3.解决历史遗留、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动转型发展的项目建设;
5.其他深化改革、探索试验、推动发展的工作。
四个条件
根据《意见》,宽容的结果包括免责、从轻、减轻处理三种。“失误”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才可依照规定免责。
《意见》规定的“失误”主要有四类:1.在改革发展工作中因无先例、范例参考,或开展试点创新过程中对政策、环境等把握不够精准而出现偏差。2.在上级没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和事项中,开展探索性试验、尝试性工作,未达到预设标准要求。3.由于非主观原因、难以预见等因素,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未达预期目标。4.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状况,临机决断、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而突破一般性规定。
根据《意见》,宽容的结果包括免责、从轻、减轻处理三种。其中,“失误”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才可依照规定免责。这四个条件是:1.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2.符合充分论证、集体研究等程序要求;3.勤勉尽职、竭尽所能、主动作为,积极研究、推动、督办相关工作;4.没有蓄意侵害群众利益,没有为自己、利益关系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具有上述免责条件之一,或者存在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扩大、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等情形的,可以依照规定减轻、从轻处理。
三种处理
对免责和减轻、从轻处理三种宽容结果,《意见》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意见》规定,支持改革创新、宽容失误工作结合问责工作同步进行。开展问责工作时,应当主动开展宽容失误工作。
当事人认为自身行为符合宽容失误条件的,应当在问责调查机关(机构)告知其有申辩权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由问责调查机关(机构)受理。
问责调查机关(机构)应当界定调查事项是否属于《意见》规定的改革创新事项,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征求当事人分管领导的意见。对事实复杂、专业性强的事项,应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组成调查组开展评估。
根据调查或者评估结果,问责调查机关(机构)对当事人是否符合宽容失误条件作出初步认定,并将申辩意见、评估结果以及初步认定意见写进调查报告,提交有管理权限的问责决定机关作出决定。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免于问责决定的,问责调查机关(机构)应当及时澄清相关情况,消除负面影响。问责决定机关认为不符合宽容失误条件而问责的,不影响当事人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免责和减轻、从轻处理三种宽容结果,《意见》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免于问责的宽容结果,对于当事人,在干部任用中不影响提拔使用,在廉政审查中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考核结果,不影响个人评先评优。“从轻”是指在规定的应当受到的问责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是指在规定的应当受到的问责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蔡鹏浩介绍,为了避免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重复出现,《意见》进一步规定,改革创新出现失误,问责调查机关(机构)应向相关人员和单位指出问题所在,督促整改;对频繁出现或同地区同系统集中出现的问题,问责调查机关(机构)应组织相关单位查找问题症结,提出改进措施,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原题为《广州出台<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意见> 改革创新四类失误 符合条件可以免责》)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