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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充分激活”立法审查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一条备受建筑行业诟病的地方立法规定,正在全国范围内被清理,“立法审查”机制正在被充分激活。
原来,2015年5月,中国建筑业协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寄送了一份《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法工委在近日的反馈函中认为,地方立法中的该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这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审查权的一次实践。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等规定,地方性法规等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撤销权。
近年来,北京、山东等1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的地方性审计条例、监督条例中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这看似增加了一把“保险锁”,实则将行政权力伸向了民事领域,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是上位法,地方性法规属于下位法,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后者理应被国家权力机关审查纠正。
再从效果看,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重负。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审查”,打破地方立法的“制度性阻挠”,有利于市场法则的重建回归,市场主体的健康运行。
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居于核心地位,对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备案审查,有利于从源头预防和纠正“权力越界”。
我们也注意到,这次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审查”的形式,是将“研究意见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由地方立法机构自行清理、纠正,并没有直接行使《立法法》规定的对地方法规的撤销权。其实,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就表示:截至目前,还没有撤销某个与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案例。
但是,另一方面,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处理了92件公民提出的、认为违宪违法的审查建议,发现了与法律不一致的问题并进行了监督纠正。中国的立法审查机制正在有序推进。
这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清理含有“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法规,无疑是一个节点性事件,人大的立法审查权进一步被激活,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得到强化,也让公民和法人能直接品尝到宪法和法律的甜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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