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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定安一供电所原所长投案退赃6万余元,被免于刑事处罚

南国都市报
2017-06-19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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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维修、申请用电,他都能给帮忙买材料找工人,让对方尽快用上电,但是要收一些“人情费”;石料厂涉嫌非法采矿,国土部门要求断电,他在收了“好处费”后,对石料厂私自接电睁只眼闭只眼。他是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定安供电局雷鸣供电所原所长王某某,受贿63774元。2016年4月,王某某到定安检察院投案,并主动退赃63774元。近日,定安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王某某,现年44岁,2014年5月,担任雷鸣供电所所长。

在庭审中,王某某的辩护人表示,王某某承揽石料厂等工程收受的46774元,不应定为受贿款,因为这是王某某利用自己的施工经验、专业优势及节假日时间,去承揽工程,是积极为用电户提供职外有偿服务的行为,是劳务报酬不应定为受贿款。定安法院认为,王某某私自承揽的拉电工程等是其所在单位规定不允许的行为,且工程款中包含有好处费,应被认定为受贿金额。定安法院判决王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退赃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标题为《 私自承揽拉电工程收“好处费”6万多定安一供电所原所长投案退赃后被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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