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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厅字〔2015〕25号),推动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近日,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法治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人才保障。
《意见》规定,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和“谁选谁训”“先选后训”的要求,明确统一职前培训的协调机构、责任分工和实施机构。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应当参加职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准予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行政机关中拟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职前培训工作。
《意见》明确,职前培训分为两个阶段,分别为:集中教学阶段,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集中教学阶段主要讲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等知识,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现场模拟诉讼、远程视频教学、网上学习平台自学等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主要通过参与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办理等业务实践,通过从事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事务,提高参训人员的实战能力。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培训考核,培训大纲、教材编写,师资库建设,档案管理以及培训期间待遇保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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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部、山西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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