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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嫌疑人拒见律师应安排其向律师当面说明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7-06-19 09:3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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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公安部官网发布公告,就《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由公安部起草,公告表示,公安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此稿。

公告指出,以1979年首部刑事诉讼法为主要依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在立法思想、保障诉讼、执法管理、执法监督、人权保障等方面都滞后于国家法制发展。此次立法是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

对超期羁押的,看守所应报告检察院

征求意见稿中对超期羁押的问题作出规定:看守所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同时抄送案件主管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案件主管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征求意见稿还将刑诉法规定的“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吸纳进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看守所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看守所。

“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对那些可能错拘错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发现有这种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查证核实,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查证核实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全程录音录像

征求意见稿对讯问作了六条规定,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征求意见稿规定,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被讯问人在讯问中有异常表现的,讯问人员应当立即通知看守所。

针对实践当中可能出现的疲劳审讯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安排讯问,应当告知讯问人员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在场。

在实践中还会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解出看守所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对此规定,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进行除讯问以外的诉讼活动的,应当持有案件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案件主管机关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回所时,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并由提解人员签字确认;发现其身体有伤或者携带物品的,应当由驻看守所医生问明原因,做好相关记录,并由医生、送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方签字。对可能涉案的物品,移交送押人员;对不允许带入监室的非涉案物品,由看守所代为保管。

嫌疑人与律师会面时不被监听,看守所不能派员在场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会见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看守所应当安排其当面向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征求意见稿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要求会见辩护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

对辩护人提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辩护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还应当持有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等其他辩护人提出会见要求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出示委托书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书面许可和有效身份证件。

为保障会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为保证人员安全,看守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对辩护人会见情况进行必要监视,但以不能获悉会见谈话内容为限。

在与辩护人通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传递诉讼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传递诉讼材料。看守所可以对信件和诉讼材料进行安全检查。

根据公安部官网的公告,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abjgj123@126.com,gabjgj456@126.com。

    校对:王韡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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