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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期间隐匿、转移财产?拒执罪在向你招手!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甚至隐匿、转移财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权益难以兑现,针对这类行为,除了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外,法院还有没有更严厉的制裁手段?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也在向其热情地招手。
你还没有听说过“拒执罪”?或者说你认为“拒执罪”仅为封存在刑法中的一个罕有应用的罪名?小编必须坦白告诉你,如今“拒执罪”已成为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有力手段,有效震慑了故意欠钱不还、规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为了解开疑惑,消除误会,下面结合集贤法院的典型案例,跟随小编一起快速了解“拒执罪”吧。
“喂,周某吗?你2021年耕种土地所收获的农作物是否已经卖掉?卖粮时为何不通知法院?卖粮款到手为何还不履行法律义务?请你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执行款交至我院执行款专户,逾期本院将以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例速递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张某因缺少资金还贷款,曾向郑某借款107 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周某系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对于上述借款,郑某多次索要,张某、周某均未偿还,郑某将张某和周某诉至集贤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且明确周某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对双方的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并制发了民事调解书。因张某、周某未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2021年8月6日,郑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张某一直下落不明,法院多次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周某到庭,周某仅给付2万元执行款便拒绝履行,因其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报真实的财产状况,法院依法对周某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郑某提供了周某承包大量土地耕种的线索,执行法官再次向周某进行调查,周某自认其承包土地经营耕种近40垧。当时因周某耕种土地上的农作物尚未收获,执行法官书面告知周某收获农作物后在卖粮时必须通知法院,在法院的监督下卖粮,卖粮后需将粮款交至法院用于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有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转眼到了2022年3月初,承办案件的陈法官想到:马上要准备春耕了,农民多数会在这时节卖粮,这时候粮食再不卖,不好保管不说,还可能因为缺少资金而无法及时购买春耕用的种子和化肥。于是陈法官通过联系申请执行人郑某及周某所在村的村民了解情况,确定周某已将其耕种土地上收获的粮食全部卖掉,并已拿到卖粮款。这才出现了本文开头执行法官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周某的一幕。
在法官督促周某限期履行并告知法律后果后,周某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3月7日,法院依法将周某在执行期间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拒执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此后公安侦查人员两次传唤周某,迫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3月10日下午,周某、张某的妻子李某主动约郑某一同到法院,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李某一次性支付给郑某6万元,加上之前执行到位的2万元,郑某共收到执行款8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郑某表示对超出8万元的部分全部放弃权利,双方同意此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随后周某请求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的材料撤回,执行法官告知周某: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拒执线索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对移送的线索不能撤回,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后会依法按程序办理,被执行人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但及时认识到错误且积极履行义务,刑事法官会依法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从轻量刑。
法律知识1、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哪些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和要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看到了吗?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除司法拘留、罚款、列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外,以“拒执罪”追究刑责更是成为打击其赖债行为的大招。
集贤县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打击拒执犯罪,在今后的工作中,打击拒执犯罪将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点。在此,执行法官奉劝所有被执行人不要“逆流而上”,小心事后“悔之晚矣”!
图文丨陈晓冬
审核丨周靳
原标题:《【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期间隐匿、转移财产?拒执罪在向你招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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