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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女子被碾死”持续引讨论:法律可否惩治“见死不救”
近日,河南驻马店一名女子在斑马线遭车辆两次碾压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显示,一女子被一辆红色出租车撞倒在斑马线上。62秒后,倒地女子遭到一辆SUV二次碾压。事发后,过往车辆和行人减速绕行,但无人上前移动或者保护该女子。
6月8日,驻马店警方通过官微给予回应:当时有十几个人拨打110、120电话,但是无人敢轻易挪动伤者。此外,警方还表示,涉案司机已被逮捕,赔偿也已到位。
然而,连日来,关于“救助缺失,法律是否缺位”的讨论一直在持续。
事件:悲剧重演引发深思
这起发生在今年4月的交通肇事案件,让不少人想起了2011年的佛山“小悦悦事件”。回顾两起交通肇事逃逸事件,虽然肇事司机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依然引来“路人太冷漠”的质疑声。
对此,驻马店警方通过官微与网友进行互动时称:“当时有十几个人拨打110、120电话,但是无人敢轻易挪动伤者。”
驻马店公安局表示,该起事件首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被撞女子的悲剧,首先源自那辆撞人之后扬长而去的出租车。如果第一次撞人之后,出租车司机能够停下来报警、救人,维护好现场,就没有二次碾压的发生。
不过,事发地点附近的一家理发店店主说:“那么多路人看到了,不说救人,拦个车也行啊。”
也有人认为,对于经过的路人和司机不应该过于苛责,因为事发突然,来不及反应也属于正常,“救人并不是光有热情就可以的”。
争鸣:是道德还是法律义务?
残酷的事实刺痛着人们内心的同时,也一次次引发人们担忧和拷问:虽然肇事司机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路人到底有没有责任上前救助?
按照法律规定,不具有特定身份和职务的路人并未强制要求其履行救助义务,如不救助也不会受到法律处罚。那么法律真的就管不着“见死不救”了吗?对“见死不救”行为能否立法惩治?
对此,包括法律专家在内的社会各界长期以来观点不一。
据了解,早在2001年的全国两会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
有法律学者建议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入刑”的支持者提出,不少人认为救人只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要求,即使袖手旁观也不必担责,这无形中增加了“见死不救”发生的概率,如有法律规定,则可强制要求人们及时实施救助,承担起维护他人生命安全的责任。
反对者一般认为,见死不救是一个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强制管辖的范畴。而且这一犯罪的界限确定起来难度较大,如果打击面过宽或过窄,既达不到法律的社会效益,又不利于司法实践。
不少专家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见诸多难以具体认定的情形。甚至有人担心,如果盲目引入,有可能让围观群众更远地离开现场。
立法:应给扶危济困撑起保护伞
除了对法律方面的争论,社会上也不断有声音指出见危施救的“责任成本”问题。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推送了一篇题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的文章。文章结合近期发生的路人遭碾轧事件,总结称:不少人在感慨、悲愤世态炎凉、路人冷漠的同时,却将众人的冷漠归过于十年前的“彭宇案”。文章称,回到“彭宇案”案情本身……事过多年后,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
文章中提到:“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发生过一起仅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文章同时提醒,“法律始终站在善者那一边”。
健全的法治保障会成为扶危济困的保护伞。今年两会通过的民法总则,重申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态度。其中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深圳为例,一个专门出台的“好心人保护条例”——《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好心人”救人免责、鼓励为“好心人”作证、被救助人诬陷敲诈或被刑拘等内容。这充分说明,国家与地方对“义者”的奖励、保护长效机制正在日趋完善。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质。有专家认为,临危相救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身边热心相救的好人好事不断见诸报端,从他们身上可以看出,每个人都有着一颗“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主动救助责无旁贷,是义务,更是责任。
延伸:负特定义务者不能“见死不救”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国内刑法中并没有与“见死不救”相应的罪名。涉及“不履行救助义务”,法律只规定了特定身份与特定职务的人,在别人危难的情况下有救助义务,例如警察、检察人员、医务人员,根据其职业法规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比如,《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此外,根据现有法律惩罚见死不救行为也是有可能的。例如某些见死不救行为可被定为“不作为犯罪”,即有救助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救助而未实施。
郑州大学法学院的郑磊博士说,“救助义务”并非针对所有人,根据刑法,只有某些特定的“先行行为”引起附随义务,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以及对家庭成员也负有救助义务。
日前媒体报道过一个案件:女子因情绪低落在朋友家中自杀,家属状告对方索赔。法庭审理后认为,死者的朋友陈先生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法官对此解释称:人们在与他人相处时,要负担起注意义务,如发现对方有异常,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否则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原题为《【焦点】“见死不救”,能否用法律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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