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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从打赏中抽三成,有专家建议工商总局启动反垄断调查
近日,苹果开发者网站上的更新版《AppStore审核指南》规定:在App内向原创作者的打赏,属于“应用内购买”。这意味着苹果公司将从中提取30%的分成。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网民热议。
用户打赏属于什么行为,是赠与还是应用内购买?苹果有没有从打赏中抽成的权利?苹果对打赏抽成30%的新规是否涉嫌垄断?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打赏是否属于应用内购买
记者了解到,早在今年4月,因为苹果要对读者给微信公众号原创作者的打赏进行抽成,微信将其打赏功能予以关闭。苹果对此发表评论称,打赏功能并不是苹果逼停的,微信本来可以跟其他App开发者一样,用App内购买的方式让用户可以打赏他们的公众号。其中的关键是,依照AppStore规定,走内购通道,涉及到的费用中苹果将抽取30%的提成。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中方主任祁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苹果公司关于应用内购买项目共分四大类型:消耗型项目(像游戏币)、非消耗型项目(像去除广告)、非续费型订阅(像一段时间内的订阅)和自动续费型订阅(像报纸订阅)。打赏行为,表面上像是赠与,但更像是小费,是对得到服务的一种酬谢。接受打赏的一方是借用苹果这一平台获利,苹果将其视为商业交易行为,进而将其列为应用内购买有一定道理,但由于该条款是苹果公司临时加上的,会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苹果公司必须给出正当理由,并明确打赏到底归属于哪一类型的应用内购买项目。
“用户的打赏行为是基于对内容的欣赏而对作者进行的赠与,打赏之前用户已经阅读完相应内容,即先阅读而后赠与,并非付费购买内容。”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表示,苹果将用户的打赏视为“应用内购买”,进而收取30%的提成,这种所谓“购买”的说法根本不成立,强制抽取提成的做法侵犯了打赏者和被打赏者的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则认为,用户打赏行为到底属于赠与还是购买行为,需要从几个角度来考虑,即打赏发生时的情景、打赏的形式和打赏的目的。以直播为例,打赏行为的实现是通过用户支付购买虚拟道具,然后赠送道具等形式完成,那么,这种情形相当于先有一个购买行为,然后才有虚拟物品的赠送行为。购买虚拟物品,应该更接近于应用内购买行为,因为这种形式与常见的、游戏中的应用内购买很相似。
同时,李俊慧还提出,针对微信公号文章的这种打赏,其实更接近赠与,但是,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赠与的方式仅能通过微信支付实施,实际上是微信捆绑了自己的支付服务,反而有基于微信服务搭售的倾向。
苹果有没有打赏抽成的权利
随着事件不断发酵,有不少网友认为打赏原创、好文章、主播本就是鼓励更多优质内容,是对内容提供者的一种赞赏行为,也是一种消费者自愿行为,而苹果不但没有在打赏过程中提供任何特殊服务,现在却来变相收取“保护费”。不少网民批评苹果店大欺客、制定霸王条款。也有网友认为就好比商场管理者也会向各个柜台、店铺收取一定提成一样,苹果对用户打赏收取费用,是合理的。
“苹果新规,我不认为是霸王条款。”祁欢提出,霸王条款没有选择的余地,而苹果将打赏纳入应用内购买,并声明各家App平台对打赏功能有选择权,可以保留,也可以不保留,只是选择保留的,需要通过苹果的内购通道。
针对苹果有没有从中抽成的权利,赵占领表示,苹果从用户的打赏中进行抽成没有依据,只是因为苹果的IOS操作系统居于垄断地位,而强迫应用软件及用户不得不接受,这种霸道的做法说明其对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及用户根本不尊重,考虑的仅仅是自身的商业利益。这也是苹果作为跨国巨头在我国国内一贯的做法,最终将被开发者及用户所抛弃。
然而,在“打赏”这一新鲜事物上,苹果公司和中国开发者有不同理解。苹果公司并不认为打赏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表达欣赏进而转账的方式,而将其认定为读者购买文章阅读的销售行为。所以,在更新版的《AppStore审核指南》中,苹果将“打赏”列入了应用内购买。
“苹果有没有从应用内购买收取服务费的权利,要看双方的约定。”李俊慧认为,既然苹果公司和App软件开发者有应用内购买进行抽成的约定,就可以收取。
“至于30%的费率高不高,要站在不同的阶段或时间点来看。从苹果手机发展的路径来看,早期苹果手机的用户基数不大,如果有应用内购买就需要支付30%的费用,其实是偏高的,简单说,因为当时苹果手机内的应用环境并不成熟。”李俊慧表示,现在苹果手机的用户规模较大,很多应用通过苹果手机能实现更好的收益,如果没有苹果手机,这些应用的收入是无法实现的,所以,费率高或低不可一概而论。
打赏新规是否涉嫌垄断
有网友表示,这次苹果将打赏功能纳入“应用内购买”,无疑开始大大收紧支付环节,强化苹果支付在整个“生态”的核心地位。这种借助平台强行搭售的行为,明显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
赵占领也认为,苹果禁用各种社交软件原有的打赏功能,强迫应用软件改成“应用内购买”形式的打赏,否则就停止其更新甚至从AppStore下架,这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属于“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苹果此举的目的是为了强制推行自己的苹果支付产品,涉嫌滥用其在IOS操作系统的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进行搭售商品,不仅损害用户和应用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支付工具厂商的合法权益。”赵占领建议,对此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应该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
对此,祁欢认为,苹果将打赏纳入应用内购买,并使用其内购系统,这一行为是否涉及垄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苹果针对相关的App软件采用其他的按钮、外部链接或者其他方式,让消费者使用苹果之外的支付渠道的,威胁停止其更新甚至从AppStore下架,可以说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涉嫌垄断。
然而,李俊慧持不同的观点:“是否构成搭售,是个比较难定性的问题。”一方面,目前智能手机行业普遍的服务或销售方式为“硬件+软件”,不存在裸机(不包含系统)销售方式;另一方面,不同手机厂商基于自身商业利益考虑,对应用分发及应用内消费,是否收取费用以及收取多少费用,由自己确定。从垄断角度看,不论是在国内市场界定相关市场,还是全球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苹果手机的份额在智能手机中恐怕都很难构成垄断。
“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应用服务提供者觉得苹果的收费机制不合理,可以引导用户使用其他手机或系统,自然会给苹果产生压力,促使其调整费率策略。”李俊慧说。
(原题为:打赏要抽三成,苹果公司新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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