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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被罚97.2万元!湖南省公布2021年十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以强有力的执法,守护消费安全。记者从3月12日下午举行的2022年湖南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了解到,2021年,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各类案件2.58万件,发布典型案例304件,其中10件为2021年湖南省十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2022年湖南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今天举行
北京某钟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维修名表小病大修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北京某钟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对名表修理时,涉嫌未按照正常维修流程,对简单消磁故障的手表通过小病大修、虚假维修、虚假保养的方式欺诈消费者。
节目曝光当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该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于3 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除通过小病大修、虚假维修、虚假保养的方式欺诈消费者外,还存在虚列修理、加工项目,骗取消费者价款的方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案件结果】
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690元;2、处罚款 1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1690元。
郴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违规收取业主电费案
【案情简介】
郴州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超政府定价标准,对郴州市青年大道某小区居民按0.64元/千瓦时收取居民生活用电电费,多收0.036元/千瓦时。2019年1月16日至2020年11月期间,共多收取电费37565.86元。
【案件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2021年3月16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清退违法所得37565.86元,并罚款37565.86元 。
永州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2日,祁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管巡查中发现,永州市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悦泰海龙®”车用尿素溶液商标标识标注信息与实际地址不符;“好车同享®”车用尿素溶液商品包装标识内容中未明确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地址。
经查,自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22日,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生产“悦泰海龙®”车用尿素液300桶,以40元/桶售出156桶,库存144桶;当事人生产销售冒用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好车同享®”车用尿素溶液200桶,销售货值6000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祁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侵权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悦泰海龙”车用尿素液144桶;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52400元的行政处罚。
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推销电子烟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3日,有人向岳阳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反映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电子烟时,宣传电子烟是戒烟替烟,一颗烟弹≈3包烟,误导消费者。
经查,该科技有限公司系某品牌电子烟的湖南省代理,为增加产品竞争力,提高产品销量,在其宣传彩页和产品展架(设计制作费总计5.25万元)上发布含有“戒烟替烟?用***! 全新一代减害电子烟,风靡全球的健康替烟科技,更健康;零焦油尼古丁盐雾化技术,更性价比;一颗烟弹≈3包烟,更解瘾;随时随地来一口”等没有科学依据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案件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岳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4倍计21万元的罚款。
隆回县某游泳健身俱乐部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无理由拖延退款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5日,隆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隆回县某游泳健身俱乐部未按约定提供健身服务及无理由拖延退回消费者预付款。
经查,当事人对外宣传其门店将在2020年12月25日开业。同年11月,当事人对外预售健身卡200余张,然而,到2021年5月下旬,其门店还在装修之中,尚未营业,其间,一些购卡消费者提出退卡要求,遭到拒绝。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干预下,截止2021年6月21日,当事人已退款35万元,尚有部分消费者的预付款没有按要求退还。
【案件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构成未按约定提供健身服务及无理由拖延拒绝退还消费者预付款的违法行为。隆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常德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背承诺实施价格欺诈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6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常德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向消费者销售汽车和办理汽车按揭贷款购车过程中,通过广告宣传、口头推荐、签订合同的方式,向消费者作出了“零利息”、“低利息”的承诺。然而,在实际购车过程中,当事人又违背承诺,以“前期利息费”的名义向消费者收取自己承诺的贴息部分。
【案件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常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长沙市某食品经营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冷冻猪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1日,益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益阳海关移送线索,对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冷库内有一批产自荷兰但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冷冻猪肚。经查,上述冷冻猪肚系长沙市雨花区某食品经营部从广东佛山购进,于1月10日运抵益阳后,存放在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共1080件,重12.96吨,货值金额194400元,至案发时止尚未销售。
【案件结果】
上述冷冻猪肚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消毒证明等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猪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冷冻猪肚12.96吨,并处罚款97.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祁东县某饰品店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制售珠宝首饰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初,深圳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向祁东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祁东县某饰品店冒用其公司字号、商标及标签销售珠宝首饰等。经查,自2020年初至2021年12月,当事人未取得深圳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授权或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擅自使用其公司商标,自制带有公司品牌标识的招牌及所售产品上的标签、合格证、质量保证单、包装盒、包装袋、宣传单,从事金银珠宝首饰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
【案件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有关规定,祁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祁东县某饰品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0万元。
西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网络刷单虚假交易误导消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娄底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娄底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开展网络业务合作中,涉嫌参与网络刷单虚假交易,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经查,娄底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远程电脑系统安装和维修服务,为提高公司知名度,增加业务营收,与西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定按每单17元或3%扣点费用计算,由西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娄底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操作网络刷单。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西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累计为娄底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商品操作虚假交易3097单,共计虚假交易金额270310元。
【案件结果】
西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西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芦淞区某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株洲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4月购买的双喜牌单灶燃气灶发生爆炸,请求维权。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主持调解,促使厂家和商家先行垫付消费者10万元医药费。经前期调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16日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芦淞区某电器商行从中山市某公司购进400台“双喜”牌家用燃气灶,销售379台,退回厂家15台,销售总金额为25339元。该产品经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为熄火保护装置不符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
【案件结果】
针对芦淞区某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收“双喜”牌家用燃气灶6台, 没收违法所得4147元,罚款人民币51450元,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将违法线索移送至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来源:掌上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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