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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面对147起房产系列案,广州中院为何试水示范诉讼
近日,作为147件系列案件的代表性案件,潘某、高某与广州某市场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广州中院第三十三法庭落槌开审。这是广州中院房地产审判庭积极推进示范诉讼的首次尝试。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潘某、高某与李某及广州某市场管理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管理公司作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及一般保证人。该合同约定:(1)案涉格子商铺出售,双方办理交付手续;(2)自双方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之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李某享有该商铺的使用权及收益权;(3)李某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商铺按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移交给潘某、高某使用;(4)保证人同意对李某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各方按时履约。
2013年和2014年期间,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认定管理公司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及图纸的消防设计不符合公安部的要求,不同意其工程消防设计。之后,管理公司没有继续就涉案场地的消防设计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申报。
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通知潘某、高某收铺时,潘某、高某认为商场整体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商铺未到达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商铺无法正常开业,拒绝收铺。并以行为构成违约诉至荔湾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立即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装修标准的商铺,并支付逾期交铺的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日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一点五计算计至李某实际交铺之日止);管理公司对违约金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李某的丈夫罗某某与其共同承担违约金责任;李某、管理公司、罗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向潘某、高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潘某、高某已付购房款50671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本金),并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某、高某、李某、管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
二审开庭中,双方律师针对支付违约金标准与时间、管理公司是否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而激烈地辩论。
庭审当日,14名一线青年法官与10名法官助理对该案进行了庭审观摩。
据了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什么是“示范诉讼”
示范诉讼,亦称为实验性诉讼、典型诉讼、样板诉讼,是指对涉及群体性诉讼的同类批量案件,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前期选取一个或数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精细化审判,形成判例或调解方案后,再对等候处理的其他案件或同类纠纷进行统一裁判或调解处理。
房地产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示范诉讼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对于数量较多的大型系列案件进行示范诉讼改革,推动示范诉讼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对案件快审快结、形成判例发挥指引作用、提升案件质效,提高年青法官和审判人员庭审水平及能力,探索提前化解维稳信访矛盾新模式,具有重要作用。
为什么采用“示范诉讼”审理
此批租赁合同纠纷大型系列案件的主要争议是案涉场地因消防验收不合格逾期交铺而引发的租赁合同违约金支付标准、计算期间等问题,诉争具有典型性特征。案件类型单一、诉讼主体众多,成为群体性诉讼案件,存在较大的信访风险和维稳压力。面对审判形势,房地产庭高度重视,安排庭领导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并挑选审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做到“五个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送达、优先庭审和优先合议,实现案件快审快结,一个月内结案。同时,实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邀请年青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观摩,不断提升青年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驾驭庭审水平和能力。
采用“示范诉讼”审理有何优势
此次在房产系列案件中引入示范诉讼模式,集中时间和精力对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有助于实现审理程序规范,裁判尺度统一,案件繁简分流,注重案件审理社会效果,切实提高二审程序审判效率的既定目标。
示范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裁判结果和调解方案对同类批量案件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性。在房产系列案件中引入示范诉讼,可以快速形成典型判例,对类案裁判进行指引。这既能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又能有效地疏导抱团诉讼情绪及其对法院和办案法官带来的心理压力,从而切实提升司法效能、减少涉诉信访风险。
(原题为《示范诉讼首试水:147件房产系列案进入“五优先”快审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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