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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遗失物”返还问题
在我们日常生活之中,总会捡到或丢失一些物品,故对于这些物品的处理相信很多人都不太清楚,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中如何规定。
一、 遗失物的界定
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1、须为动产;2、须无人占有;3、须非无主物。
二、遗失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条是关于遗失物的保管的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在返还前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在遗失物被领取前,也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保存价金。拾得人和有关单位不能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
经典案例:
韩某将一部华为手机掉落到草坪上,后被赵某捡走了该手机。报案后民警通过调取附近监控,锁定了捡走手机人为赵某。民警联系了赵某,赵某称已将手机扔掉。韩某于2020年10月5日购得该手机,价款为2,199元。原、被告在民警主持下,调解无果。韩某认为,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被告拾得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随意丢弃拾得的他人遗失物,具有过错。鉴于手机已经无法寻获并返还原告,韩某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韩某特诉至法院,原告认为,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拾得该手机后未能妥善保管,故意丢弃致使该手机灭失,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根据该手机的折旧情况,本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原标题:《民法典中的“遗失物”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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