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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信息公开不力应追责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延迟答复”的情形,明确了个人隐私的范围;在执行力度上,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监督和追责。
申请大量信息公开的,可延迟答复
今年4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6)》,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滋生了大量重复申请、滥诉等问题,给行政机关和法院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严重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
《21世纪经济报道》的一篇报道称,武汉大学法学院郑涛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013-2015年信息公开案件发现,同一原告多次起诉信息公开的案件高达134件,其中最少的一位原告起诉了10次,最多的高达295次,平均每位原告起诉30次。
针对上述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对于重复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大量政府信息的,可以延迟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人隐私的范围
实践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该如何处理?现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上述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第三方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行政机关;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逾期不答复,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相比现行条例,这一规定明确了个人隐私的认定范围。
信息公开不力,领导或受追责
在监督和保障一章,相比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大了监督力度,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周辉说,追责表述是现行条例所没有规定的,它是将目前一些对领导考核的办法吸纳进来,更利于提高监督实效。
征求意见稿还改革了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向所属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而现行条例仅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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